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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悼日合法性四辩(上)

  

  但在行政法领域,多数普通公民更多关注私人生活,在接受公共服务、服从公共管理的同时,并无多少兴趣关注繁琐的行政管理措施,在没有与行政机关发生直接的关系时,常常对行政活动漠不关心,更不用说去阅读每日的行政公报、访问政府网站。然而,行政机关的许多抽象行政行为是设定相对人义务的直接依据,如若说行政管理措施经过公布则能发生效力,对相对人有拘束力、为相对人设定义务,可是相对人显然又无阅读政府公报、访问政府网站的义务,这样,相对人就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赋予各种义务甚至受到处罚。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8]为防止此种虐政的发生,政府自然要尽最大努力来主动实现与相对人的信息交流。除了类似于民商事领域的作法,留出充分的公告时间,使信息在社会中扩散传播,政府还应积极寻求更有效的沟通渠道,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如果说在民商事领域以公告方式推定相对人已受通知是为了节省交易成本的话,在行政法领域虽也有降低行政成本的考虑,但是另一方面又面临行政公开的要求,因此以公告方式进行通知自然应当更为谨慎,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9]而且事先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并通过日常实践给公众形成一定的惯例观感。


  

  由于网络是信息发布最迅速的媒体,发布速度往往快于其它媒体。反观此份设定哀悼日的公告,我们能找到的最早发布这份公告的政府网站,是中国中央政府的门户网站。但该公告本身中没有注明具体发布时间,我们仅能在这份网络公告的编辑栏中发现注明了“2008年5月18日”字样,但还是没有注明具体时间。在其它网络媒体上,我们能找到最早发布这份公告的网站是新华网,[10]它注明了“2008年5月18日 18:29:23”。也就是说,当这份通告要求全国人民在第二天下午举行哀悼活动,并从第二天起停止公共娱乐活动时,从通知发出到开始生效,即5月19日零时,只有不到六个小时的时间让人们做出应对。在一些大城市的市政管理中,地方政府有时会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公众一些临时的管理措施,像北京市的交通管理措施有时会以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市民。但中央政府的这些行为却从未利用过这种便利,这自然也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有关。


  

  而且5月18日是星期日,通常很少有人会期待政府会在星期日做出这种重大决定,而人们对下一周的生活安排往往已在上一周的周末决定完毕。所以,这种仓促的通知方式已经给公众的有效知晓造成了障碍,更不用说积极与相对人沟通,方便相对人知悉;在让公众能有效应对方面,更是让人措手不及。[11]在针对特定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中,行政机关负有不可回避的通知义务,举轻明重,在针对整个社会大多数人的抽象行为中,行政机关的通知义务自然更重。从这个角度说,政府设定哀悼日时没有充分履行它的通知义务。


  

  (三)说明身份的义务


  

  正是因为行政行为的威权性,如其公定力、执行力等,使得公民在面对行政行为时往往处于服从和被管理的地位。现代国家通过主要通过民主政治、行政法治等原则间接保证行政行为威权性的正当性,这就要求行政相对人在面对行政行为时,可以推定是行政机关真实有效的行为,对普通公民来说就是能以行政行为的外观来推定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意识的存在。但普通公民多无暇调查正以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名义行事的对方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资格,为保护公民权利,不让招摇撞骗或公器私用者有可趁之机,这就要求行政行为作出人要主动表明身份,以一方面使相对人信服并配合,另一方面使相对人确定职责承担的主体,在服从的同时确定将来可能争讼的对象,所谓“冤有头,债有主”,并反过来对行政人员施加合法公正行政的压力。所以,在行政人员不采取积极行动表明自己身份时,相对人完全有理由主张行政行为不存在,从而没有服从的义务。就抽象行政行为而言,表明作出机关和人员的具体身份,也有利于引起公众注意并加速信息在特定人群中的传播扩散。如看见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时,与税务活动有关的主体,如财会人员自然会投入特殊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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