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效力范围不一。从效力范围来看,既有面向全国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普遍适用的规定,如国发1978[104]号文件,又有面向高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规定,如中发〔1982〕13号文件,还要面向高级专家的规定,如国发〔1983〕141号文件,等等。
二、现有有关基本法律对退休的具体年龄规范存在空档
1、《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退休年龄没有具体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究竟是多少,没有明确界定。
2、《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也未作具体规定。《
劳动法》第
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但并没有关于劳动者退休和退休年龄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