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家”和“国”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政府并不是什么“父母官”,人民也没有爱戴政府的天然义务。儒家之所以要求子女无条件地孝敬父母,主要是因为子女受了父母的生育和养育之恩;[38] 在当时乃至今天的社会结构中,家庭承担着抚养子女的主要义务,而这是子女和父母都无法选择的事实。这是为什么即使家境贫困,即使父母按照社会标准来说不那么称职,子女仍然有孝敬的天然义务。[39] 儒家的错误在于将这一层关系的范围扩大到国家,在政府和人民之间其实并不存在任何天然关系。事实上,他们之间的关系正好相反:不是政府造就并养育了人民,而是人民造就了政府,并通过纳税或其它方式维持政府的存在和运行。如果特定的政府未能履行其基本义务,那么人民显然可以罢免他们并另行选择更好的管理者,就和公司的股东替换董事会和总经理一样。
由此可见,关键问题不是究竟是否“爱”政府,而是为什么“爱”。人民可以“爱”一个政府,但前提是政府本身必须是可“爱”的。如果政府官员无法无天、贪污腐败,随意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而制度的缺陷又纵容了政府的任意性并对此熟视无睹,那么要求老百姓“爱”这样的政府显然是荒唐的。[40] 反之,一个人虽然出于种种原因而不爱政府,却并不一定妨碍他爱国。由于国家和政府是两个不同的实体——国家是由全体人民组成的,政府则是由人民中的一小部分(官员)组成的,[41] 因而任何人都完全可能爱其中一个而非另一个,而不违反任何逻辑规则。[42] 尤其是在人民和政府的利益发生根本冲突的情况下,爱国和爱政府甚至可以变成两种不可调和与不可共存的情感。
当然,在哲学意义上,确实存在着谁对政府决定负责的问题。在民主国家,由于选民选举议员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进而决定国家的基本政策,且他们对政策的态度将影响政府的立场,因而政府、国家和人民之间确实存在着某种同一性。在某种意义上,最终是人民为政府政策负责。事实上,这也是网上有人支持自杀性爆炸等恐怖主义活动的依据:虽然是美国政府——更具体地说是总统及其白宫的工作班子——决定侵略阿富汗和伊拉克,但这种政策获得了美国及其盟国的大多数选民之认可,因而针对这些国家的平民实行恐怖袭击是正当行为。既然英国是美国坚定的盟友,最近发生的伦敦连环爆炸案也是正当的,因为在充分享受选举权以及言论、新闻和集会自由的国家,平民最终要为自己政府所作出的决定承担后果。根据这种推理,甚至在自杀式爆炸中身亡的伊拉克平民也是“死有应得”,因为他们“应该”通过选举等手段将现行亲美的“卖国”政府选下去。笔者在此无意论证这种观点是否在哲学上站得住脚,[43] 但必须指出的是,如果推到极端,这种逻辑最终将完全混淆人民、国家和政府这些不同性质的概念,因为即使在最专制的国家里,人民也可以被期望通过拒绝纳税或暴力抗法等手段反对现行政府及其政策,而人民未能这么做的事实可以被认为是对政府政策的被动接受,因而也应该对其“负责”。按照这种逻辑,日本攻占南京后进行“大屠杀”是完全正当的,因为南京市民应该为国民党部队的(有限)抵抗及其给日军造成的伤亡“负责”。其荒谬如此显然,不攻自破。
总之,笔者希望以下命题是自明的:“国家”并不等于“政府”,因而“爱国”并不等于“爱政府”;事实上,爱政府也不一定意味着爱国,不爱政府未必意味着不爱国;即便政府不可“爱”,也不意味着人们就应该不爱国,更不意味着可以像恐怖分子那样因为反政府而残害无辜的平民。
五、“爱”不等于恭维
澄清了“国”的意义之后,下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才可算作对国家的“爱”。由于国家不等于政府,“爱国”并不必然要求“爱政府”,因而一个人显然可以批评——甚至尖锐地批评——政府的所作所为或导致这种行为方式的社会制度,而这丝毫不妨碍他“爱国”。事实上,批评甚至不意味着他就不“爱”这个政府。如果他确实认为政府做错了,也就是说他认为政府的政策、决定、行为甚至法律违背了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一个爱国者有义务坦诚表露自己的看法,敦促政府改正错误。盲目站在政府一边为政府说好话,只能使之一错再错,任由其损害人民(也就是国家)的利益。这样的人尽管成天将“爱国”挂在嘴边,其实并不配“爱国者”这个崇高的称号。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将政府看成是自己的孩子。如上所述,政府是由广大纳税人抚养的;在这个意义上,人民是父母,政府是子女。就和对待自家的孩子一样,该批评的时候就得批评;善意的批评不仅是人民作为纳税人的权利,而且也正是“爱”的表现。[44]
一个或许有争议的问题是,如果爱国并不意味着附和政府,那它是否也意味着可以批评——包括尖锐地批评——这个国家的人民?笔者以为,一个进取的民族应该包容所有的不同意见,包括对自己的毫不留情的批评。任何一个民族都会有一些优点,但也不可避免地具有某些为大多数人共有的“劣根性”,从而妨碍民族的进步和发展。固然,批评意见不见得都对,但如果扼杀了所有的批评,那么这个民族连正确的意见也听不到了,因而必然将因循守旧、固步自封。[45] 因此,即使面对不公正的批评,也不能动辄以“卖国”相要挟。
综上,笔者认为下列论断是自明的:爱国不是不批评政府,不是不针砭制度的弊病,不是无原则地认同政府或社会做的每一件事情,甚至不是不能尖锐地批判整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否则,诸如鲁迅等五四时期涌现出来的一批反传统人士就将首先成为“卖国贼”了。就和批评一个人并不等于不“爱”他一样,批评国家或政府也不等于不爱国,甚至也未必意味着不爱这个政府。在许多情况下,正是因为爱之心切,所以才有这份“恨铁不成钢”的心理,因而即使是言辞激烈的批评者也完全未必有任何恶意。[46] 反过来看,那些一味将民族“尊严”、“五千年灿烂文明”等甜言蜜语挂在嘴上的人士,也未必真正“爱国”。如果这个国家或政府确实存在着必须及时革除的弊病,那么他们至多只是贻误病情的庸医,以“爱国”之名行误国之实。
六、爱国与卖国——如何判断?谁是判断者?
首先,“爱国”和“卖国”未必是相互承接的两个概念。尽管对两者的理解可以见仁见智,但一般人似乎都可以接受,虽然爱国的程度可以有强弱之分,“卖国”的帽子却是不能随便扣的。因此,虽然某人不那么积极主动地“爱”国,但只要他没有什么极端出格的言行,他就不能被定性为“卖国”。事实上,如果在法律上严格定义,“卖国”就等同于叛国,也就是一种主动牺牲国家或民族利益的行为,或鼓动这种行为或有助于造成这种结果的言论。在这个意义上,除了在战争年代或其它极端情况下,[47] 真正的“卖国贼”其实是很少的,因为一般人都对生之养之的家乡有一种自然的亲切感,因而在没有巨大的利诱或威逼之下是不会选择“卖国”的。事实上,在一个真正“以人为本”、尊重他人的社会,也很少会发生动辄乱扣“卖国”高帽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