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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矛盾的对立统一看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

从矛盾的对立统一看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


高金伟


【摘要】近年来,随着媒体自身活力的增强、审判公开原则的逐步落实以及司法腐败的蔓延加重,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媒体与司法的冲突也日益加剧。由于新闻媒体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案件很多,但是,由于媒体的介入使审判偏离了公正轨道的案件也不鲜见。之所以会出现这种问题,是因为二者对一起案件中所显示出来的角度、程序、专业知识的要求等方面存在的冲突,但是二者在价值追求、目标追求等方面也存在着一致的方面,因此,要从新闻媒体、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努力,解决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发挥新闻真正起到监督司法,促进其公正的目的。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请看以下两则案例:

  
  案例一:1995年发生在山西省临汾地区被委托人家属伙同他人殴打残害代理律师的案件。犯罪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在律师事务所行凶,殴打残害临汾市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海旺。案发一个月后,凶手依然逍遥法外。此案经中央和地方各级新闻媒体连续报道后,在全国激起强烈反响,最终惊动中央高层领导多次批示,才将犯罪人起诉审判[1]。

  
  案例二,枣庄山亭区法院法官王永强故意杀人案。王永强原系枣庄市山亭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1998年,王永强在到该区徐庄镇执行案件之余,酒后到石门水库洗澡。洗澡时,他将与其在浅水区嬉闹的儿童米永推开,推向了深水区。米永不会游泳,当即溺水下沉。米永之兄米鑫在岸边呼救,王永强站在原处未动。米永终因溺水死亡。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被判以死刑。在此案中媒体所起的煽情作用和舆论导向,对案件的处理显然不无影响。可以说,在舆论穷追猛打、百姓一片喊杀声中,在法庭审判前实际已失去对被告人公正审理的程序保障。王永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但其罪行并不足以致死,他的死刑判决显然是受了新闻舆论的影响。如果没有舆论不间断的一片声讨,此案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印象显然不至于如此恶劣。

  
  无庸置疑的,外部监督,可以提高人民法院的执法水平,特别是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但同时,司法的品质在于其公正,司法独立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内在保障。司法独立虽非司法活动追求的最终目的,也许仅仅具备独立性的司法未必能实现公正的司法,但缺少独立性的司法是难以达到司法公正的。新闻监督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而如果行使不当极有可能冲击司法独立、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甚至导致更大的不公。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呢?这在于媒体与司法之间存在的复杂的关系。

  
  二、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复杂关系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2]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原则,即为程序公正,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即为实体公正。[3]他们之间存在的复杂的关系,随着我们新闻自由及司法公开,新闻对司法应否进行监督不断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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