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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思考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垄断的概念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对垄断的认定不是一个单一要件的分析过程,它是建立在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就本案而言,可口可乐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饮料生产企业,拥有全球48%的市场占有率以及占据全球三大饮料中的两个品种。这样一个庞大的饮料企业集团在我国实施并购行为引起民众的极大关注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对于这起并购案件是否构成垄断下确定的结论还为时过早。从理论上来说这一并购行为不符合垄断的构成要件。如上所述,对垄断进行分析需要从主体、相关市场上的企业能力、造成的法律后果等多个方面入手。现代反垄断法出现了从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由本身违法原则向合理原则发展的趋势,这就说明现代反垄断法以控制限制竞争和形成垄断的市场行为为重点,并且要求这种市场行为不仅限制了竞争还产生了垄断的弊害。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的行为会增强可口可乐在市场上的竞争力,造成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大幅提升,但是这并不意味并购行为就一定会产生饮料市场限制竞争的效果,更不意味着该行为一定会产生垄断的弊害。因为限制竞争的效果和垄断的弊害都需要在大量的实证调查的基础上经过科学的分析才能确定。既然我们无法确定该项并购会产生损害结果,就不能将这种合并确定为垄断行为。

  
  (二)从相关市场的角度分析

  
  笔者注意到不同的机构对汇源果汁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有不同的测算。可口可乐提供的数据称,其与汇源合并后在我国所占的非碳酸饮料市场份额低于20%。但据北京一家咨询公司东方艾格的测算,在我国134家上规模饮料企业中,汇源果汁产销量目前在我国国内市场的占有率已达13.95%。另外,根据ac尼尔森数据,汇源在我国的纯果汁领域的份额已经高达到46%。不同的机构对汇源的市场份额得出不同的结论主要是因为各个机构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不同,即在界定相关市场时作为“分母”的市场不同,有的是以非碳酸饮料市场作为分母,有的是以纯果汁市场作为分母。因此,对可口可乐收购案的理解应具有相当的反垄断法专业知识,应有反垄断执法部门对本案的各项数据做精确的计算后方可得出科学可信的结论,而不能仅靠普通人的直观的感觉和肤浅的认识来决定。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一种识别和确定企业间竞争界限的前提条件。相关市场的合理界定是判定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违法性问题的基本前提和核心,是企业并购审查的出发点。这是合理界定相关市场所具有的理论上的意义。从其所具有的法律实践上的意义来讲,相关市场的合理界定对于一个企业的经营行为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潜在的决定性作用[13]。欧盟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是从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两个方面来界定的。根据欧盟于1997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界定欧共体竞争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的委员会通告》的规定,相关产品市场是指根据产品特性、价格及用途,而被消费者视为可互换或可相互替代的所有产品和服务,相关地域市场是指所设涉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供求活动的地区,该地区的竞争条件是充分同质的,并与相邻地区的竞争条件明显不同,因而能与其相邻地区区分开来。

  
  美国自联邦最高法院在1948年的对哥伦比亚钢铁公司案的判决中正式引入“相关市场”的概念后对于如何界定相关市场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美国的反垄断执法当局是在引用了经济学上的“交叉弹性理论”,并结合司法实践不断加以完善的基础上,才逐渐确立自己的标准和基本原则。美国法院为了准确界定商品间的“交叉弹性”,又在判例中确定了若干能够显示具体指标,比如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的相互作用的功能、合理的互换可能性以及周边的竞争程度等。其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的案例中相继提出了“合理的互换可能性”标准、“特有性质及用途”标准、“次级市场”的概念以及“商品群”等[14]。通过研究美国的这一系列对相关市场的判断标准发现,这些标准都是在“交叉弹性”理论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特性等因素之后所做的一些修改和补充,他们都是针对具体的案件提出的,不具有绝对的普适性,执法机构只是以法律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具体案件的特殊性做出合理的评判。这就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相当的执法经验和审慎的执法理念,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个性,正确理清案件的个性与反垄断法规定的共性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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