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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两个维度

  

  二、从职务犯罪侦查的被监督看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完善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8}“再完美的审判制度,往往也挽救不了侦查方向偏差所造成的恶果”。侦查也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这对刑事诉讼中的基本矛盾冲突最尖锐的所在,侦查行为是实现侦查目的的手段,是刑事诉讼中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式,是柄双刃剑,运用得当,约束有度,则为社会安全和公民安定的重要保障;操作失范,滥用无度,则易成为公民权利的梦魇。丹宁勋爵有言为证:“每一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只要这种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种权力也可能被滥用。而假如它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9}所以,为避免侦查权被滥用,侦查行为必须被约束,侦查机构必须被监督。笔者认为,对于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应由内部监督、机关制衡、当事人权利制约和社会参与四管齐下,以实现职务犯罪侦查的规范合法。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所谓的内部监督通常会遇到自己监督自己的疑问,但是其自查自纠的作用还是不可忽视的。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第一是系统监督,通过工作报告和述职等方式加强检察机关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展开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各业务系统要加强本系统的对口业务指导、监督,通过下达和执行各种业务规定,规范业务运作程序,监督下级院业务进展情况。下级人民检察院对立案侦查的大、要案,要及时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审查,经常监督大要案的查处情况,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严肃查处检察人员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保障各类监督的有效性。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有违法违纪行为时,可责成下级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第二是部门制约:一是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部门的侦查监督应贯穿于整个案件侦查的全过程,实现即时监督,而不应仅仅停留在侦查终结以后的事后监督上,这样才能保证监督制约的效果。二是审查起诉部门要强化审查力度,保证侦查权行使的合法。第三是制度创新。一是实行案件线索跟踪制度,强化举报中心的监督作用,举报中心应专门从事对举报、控告的受理、登记、审查、分流以及对举报线索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承担侦查的人员应当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举报中心,举报中心负责将查处的情况回复举报人,对重要线索可以对侦查人员进行督办、催办。二是撤案听证制度。撤销案件范围内的已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且该嫌疑人已被立案侦查,如果证据不能证明其有罪则应以移送不起诉进行处理,而不应归人撤销案件范畴。针对经侦查既无犯罪事实又无确定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在作出撤案处理时应设置内部听证程序。由侦查人员报告侦查过程,论证撤案理由,说明撤案依据,让撤案处理处于公开状态。听证以后由听证委员表决该案是否需要继续侦查,还是最终作出撤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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