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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两个维度

  

  3.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


  

  随着科技的发展,职务犯罪的手段也日益翻新,智能化、专业化、隐蔽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这对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高。


  

  侦查的专业化首先是侦查人员的专业化,职务犯罪涉及社会领域广泛,需要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措施,这要求从事职务犯罪侦查的人员具有侦破职务犯罪相关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素质、专业经验。然而目前来看,检察机关招录人员更加注重的是法律素质,而非侦查素质。为了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要发挥三个机制的作用:一个是现有人才的优化使用机制,以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的形式配置人才使用。各地可以以侦查指挥中心为平台,在各下级检察机关甚至审计、金融等专业部门遴选一批专业人才建立侦查人才库。侦查指挥中心根据侦查的需要统一调配使用人才库中专业侦查人员,使现有有限的专业侦查人员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二是人才培养机制。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涉及许多复杂的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所以在业务培训中除学习法律知识外,更应注重侦查技能运用的培训。通过对现有侦查人员的实行系统化的业务培训,使其掌握相应的技能,具备相应的素质。三是人才招录机制。在招录新进人员时,不应局限于法律专业毕业人员,而是应根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大力吸收会计、证券、金融、心理学等专业人才,提高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专业化程度。


  

  侦查的专业化还应包括侦查措施的专业化。“犯罪行为方式的每一次嬗变,都必将引致国家在侦查方式上针锋相对的回应。”{6}职务犯罪的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使得常规的侦查手段难以应付,这要求侦查过程中采用现代的科技手段或者特殊的侦查措施。秘密侦查制度是一项极具诱惑力的执法机制,通过秘密监控(电话监听、谈话窃听、邮件检查、跟踪监视、定位等)或欺骗手段(卧底、线人、诱惑侦查)的使用,执法机关可以获得使用其他普通侦查手段所难以实现的收获。{7}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为了有效地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适用控制下交付和其认为适当时诸如电子监控或者其它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它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基于该国际公约的精神,我们应通过法律对各种技术性侦查手段和控制下交付程序作出专门的规定,并且规定这些特殊侦查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可以不必转化,直接为法庭所采信。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制定相应的秘密侦查操作规范并给相关人员培训相应的侦查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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