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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规制理念下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监管制度构建

  
  公开规制制度是干预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的某种融合。但于制度根本来看,立法加诸于市场主体几乎惟一的限制即为信息披露,该项干预政策虽属于监管者的“事前介入”,但却止于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无论是当事人的发行自由还是公众的投资自由在根本上皆未受到限制。因此公开规制的监管制度,于社会哲学观的融合上,自成一系,即:制度上的经济自由主义和政策上的国家干预主义。[10]总之,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象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矛盾运动决定了一定时期主导经济思想的变迁,进而影响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的演化,经济法作为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以及具体化的资本市场监管的制度,因之而产生,随之而发展成熟。[11]仅靠干预主义经济思想的指导,监管难以科学,而单纯靠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指引,监管也不会理性和成熟。只有两相结合,才会催生公开规制机制的成长与健全。

  
  (二)公开规制理念下的监管可以有效避免监管真空的形成

  
  1.公开规制理念即体现政府的有限干预,又是对市场选择自由的维护

  
  公开规制的效率价值,从根本上看是体现在政府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介入市场、弥补市场信息不完全缺陷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确保了市场的选择自由和竞争秩序。该制度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的规范形式,之所以表现为“强制披露”的要求,是因为内蕴着市场自由和目的性理念,并具体通过“制度上的自由主义、政策上的干预主义”架构得以宣示。[12]

  
  与公开规制的理念相背的是实质管理的做法。实质管理的内容表现为监管者将预先的价值判断强加于市场,通过直接限制人们的选择自由,来确保保险资金的投向符合政府政策目标的要求。实质管理的精髓即是于一定层面上以“集中判断”代替市场选择,以国家(政府)的直接干预代替市场调节,从而也就限制市场机制及市场竞争引发消极功效直至“政府失败”。直接的而非间接的国家干预将会招致什么样的效果呢?实践证明,“任何放弃或限制市场竞争这一原则的做法,都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和危害”。[13]这里所谓的“市场竞争”,恰恰是“市场调节机制”的代名词。

  
  2.公开规制的实现机制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这是规避监管真空的利器

  
  公开规制的功效直接体现为以国家干预克服市场缺陷的有效性。实现机制是信息披露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比如,公开规制针对保险市场的信息分布状况,强制信息优势方披露有关信息,能够有效弥补保险市场的信息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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