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六,将许霆案认定为是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可以有效避免按盗窃罪定罪处罚可能产生的一些不良的社会效果。众所周知,许霆案最初之所以被判处无期徒刑,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最低刑是无期徒刑。但处这么重的刑,被告人和社会公众均难以接受。处五年有期徒刑虽然比较合适,可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这属于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减轻处罚,又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无疑是为审判机关处理案件增添了负担。并且,如果说是盗窃金融机构,由于这会危及金融安全,加上犯罪数额又特别巨大,当然应当认为是重罪,在无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跨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一法定刑幅度,即在法定刑二格以下,选处五年有期徒刑这么轻的刑罚,理由似乎并不充分。如果定信用卡诈骗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由于许霆案的诈骗数额还只是在“数额巨大”的范围内,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处五年有期徒刑是在法定刑范围内适用刑罚,不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况且,许霆案之类的案件今后还有可能发生,对其不定盗窃罪,而按非法透支处理,还可以避免出现不合常理的处罚现象。例如,某人发现自己的借记卡具有类似许霆的借记卡之特异功能后,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十余万元现金,但因害怕负刑事责任,又立刻将全部现金返还给了银行。如果将这种行为定性为盗窃,那就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即便是返还了财物,也还是要判处重刑。如果将其定性为非法透支,根据
刑法第
196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才是恶意透支,才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也就是说,只要透支者主动返还或者经银行催收后返还了的,还只能算是一般的非法透支,并不构成犯罪。这样处理,既合乎法律的规定,又合情合理,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原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现在,张明楷教授与刘明祥教授就“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性质”问题已经展开了公开的辩论,这确实是一件大好事,这是一场盗窃罪说与信用卡诈骗罪说之间的抗争,也是为何鹏彻底平反的必由之路,我们将拭目以待!我们坚决支持刘明祥教授的上述观点,我们希望专家们能够真正的站在人民的立场、站在与时俱进、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进而构件和谐世界的立场上,千万不要走上与人民为敌的态度上去。将何鹏的恶意透支行为否定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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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条第(四)项和第二款进行正确处理的情况,就是你们那些为理论家的意志,不顾法律的规定将一个年轻人送上了无期徒刑的深渊。张明楷教授你们要将中国的法制引向何方?我们坚决支持刘明祥教授的上述六项主张,同时也坚决支持《再论用信用卡在ATM机上恶意取款的行为性质——与张明楷教授商榷》(原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1期)这篇文章中全部正确的观点!刘明祥教授是从法理和法律两个高度来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