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何鹏案到许霆案的多年来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界的争论从未休止过
普通老年一兵
【全文】
从我国第一起信用卡恶意透支性质的,何鹏信用卡诈骗罪的三抓两放开始,在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定性问题,就发生了激烈的争论,而且从来没有休止过。主要存在有罪说和无罪说两种观点。认为何鹏、许霆无罪的观点中,有不当得利说、无效交易说、银行过错说、无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说、行为难以模仿说、
刑法谦抑说、刑罚目的说、罪刑法定说等多种说法。在认为何鹏、许霆有罪的观点中,又有盗窃罪说、侵占罪说、诈骗罪说、信用卡诈骗罪说等几种不同主张。【参见赵秉志:《许霆案尘埃落定后的法理思考》,载2008年6月1日《法制日报》。】
在我国的法律界,主要存在以下四大流派:
A盗窃罪说。以周道鸾教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小组顾问)为代表的这一派,有人戏称为严打派、重罪派、与民众为敌派,包括有陈兴良、张明楷两位教授在内的这些人的态度是:周道鸾教授基本赞同原审法院对本案法律性质的司法认定,即何鹏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是因为:其一,从主观上分析,何鹏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和目的。……其二,从客观方面看,何鹏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三,何鹏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达到了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何鹏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参见《“云南许霆”何鹏案专家论证书》周道鸾教授的态度】
【编者注:周道鸾教授,现在仍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小组顾问;陈兴良教授是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明楷教授是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他们仍然占据着司法、审判机关的重要职位。这些人在司法审判第一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既能起好的作用;同时也可以起到坏的作用,(既能起打击犯罪的作用;同时也可以起到制造冤假错案的作用)。】
高铭暄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和赵秉志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不同意周道鸾教授的观点,认为何鹏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这是因为,何鹏对其取款时储蓄卡中显示的存款具有事实上的占有,并且占有出于何鹏的意志之外,其也不是通过非法的手段得到的,因此具有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性质。具体分析如下:第一,不管是在电子系统,还是在现实有形世界中,也不管财物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只要行为人能够实际支配,其就能够形成占有关系。……第二,何鹏在储蓄卡中显示有巨款的占有是民事意义上的不当得利,即该占有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而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获得某种利益的事实。第三,何鹏对其储蓄卡中显示的巨款的占有是银行或者他人的错误造成的,而不是基于何鹏个人的非法行为和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产生的,因而其占有该巨款不是非法的。根据我国刑法典关于盗窃罪的规定,行为人在不当得利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又通过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该财物的,不可能构成盗窃罪。【参见《“云南许霆”何鹏案专家认证书》高铭暄教授和赵秉志教授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