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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试客写手”的经济法规制

  
  三, 对我国法律相关问题的建议

  
  既然存在法条竞合,那么司法实践中的法官就不可避免地要对相关法律的适用做出相关的抉择,而基于《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行为认定、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差异,适用问题上的不同也同样会对当事人的自身权益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由于“试客写手”发布的信息存在于虚拟性极强的网络媒介之中,且多在论坛上发布,信息发布者的身份难以准确的加以明晰,因而立法上不可能“一刀切”来限制网民的言论自由。毕竟,“试客写手”是披着一般民事主体的外衣进行商业活动的,其所言之物单从表面来看是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且根本不牵涉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按照法国学者瓦萨克(Karel Vasak)的“三代人权”理论[3],言论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对公民言论的不当限制是对人权的公然杵逆。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是《广告法》的区别主要在于责任方所承担的责任程度上。根据《广告法》37条之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4条之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引用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由此,很多人认为,对于“试客写手”发布的虚假广告,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有如此,方可最大限度的惩戒违法者,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但作者认为,针对“试客写手”的责任承担上,适用《广告法》的处罚措施更为合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以下几处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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