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条例》实施的环境也有待改善,环境包括体制、制度、政府部门和政府公职人员的观念,等等。就观念而言,有些人总认为保密可靠、稳妥,信息公开风险太大,很可能会有损国家利益,因此能够不公开就尽量不公开,能够少公开就尽量少公开。这些观念不仅一般的干部头脑中有,甚至在某些领导干部身上都有这种观念。当然,还有一些人的观念是同其利益紧密挂钩的,因为一公开以后他的利益就没有了。比如,你把审批、许可的条件、标准、程序公开了,他就难于向申请人索要各种好处费了,堵了他发财的路,他当然不愿意公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意思就是说不能让老百姓知道太多,知道太多就不好管理。法律、政策让老百姓知道了他就不好收钱了,不好摊派了。现在好多信息不公开,就是因为涉及到部门的利益。
最后,司法体制也是信息公开的环境问题,法院办案不独立,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政府跟法院打招呼,市委、县委跟法院打招呼,法院对相应信息公开的案子就不敢审了,甚至相应案子都不敢受理。法院通常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或者不予受理了事。有时,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连一个裁定也不给当事人。有了裁定,你还可以到上级法院上诉。裁定没有,当事人真是一点办法也没有,只能活活受气。所以,司法体制应该改革,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应该保障。由此可见,《条例》的规定虽好,如果观念、利益、制度、体制的问题不解决,《条例》不可能很好地得到实施。
对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遇到的各种困难、障碍,我们不能企望在很短的时间内予以克服和排除,但是我们必须有紧迫感,在可能的范围内有步骤地采取各种相应措施,克服困难,排除障碍,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寻求突破:第一,对《保密法》和《
档案法》进行修改,将现代法治的理念和精神,包括信息公开、阳光政府的理念和精神贯彻到这些法律中去。第二,制定《保密法》和《
档案法》的实施细则。如《保密法》关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的确定主体、标准、程序的规定,《
档案法》关于解密年限(依秘密内容可分别确定30年,20年,甚至3年5年等)、程序的规定,都可以通过实施细则将之具体化,规定得细一些,限制严一些。第三,将《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信息公开法》,最好由全国人大通过,成为基本法。第四、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要转变观念,提高政府公职人员公开法治的意识。观念变了,信息公开的环境变了,就是法律规定有问题也可以在执法中进行弥补。如果观念、体制,环境都不顺,就是法律再好也得不到很好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真正实现有赖于整个体制、制度、观念环境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