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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最高院许霆盗窃案复核组合议庭进一言

  
  二

  
  许霆的盗窃案被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的二审已经终结,可幸的是该案判决书明确规定需要报请最高院核准。因此对纠正该冤假错案还是有纠错的一线希望。另外我也想在这里从实践意义上发表几点自己的个人看法:

  
  ㈠首先,广州市中院在原审、重审判决中以及广东省高院在判决中都使用了伪证:

  
  请见中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重审判决书第9号证据称:“证实:2006年4月21日,卡号为6224673131003233003的银行卡(户名为许霆,帐号为102457023100018)原有存款余额176.97元,于2006年4月21日至4月22日期间,在涉案自动柜员机上先后取款171次,其中167次每次扣帐1元,4次扣帐2元帐户最后余额为1.97元。”

  
  省高院(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70号高院裁定书第3、4号证据称,“以上合计,卡号为6224673131003233003的银行卡共计取款173次,其中2次失败,171次成功取款,取款金额共计175000元。”“该帐户原有存款余额176.97元”“以上共计成功取款171次,扣账175元。”。并没有表述认定许霆账户的最后余额的数字(只认定了原账户余额、取款额、扣账额,等于默认了一审认定的最后账户余额1.97元)

  
  根据以上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许霆账户的最后余额为1.97元。此项证据实际上是一项伪证。许霆账户的最后余额实际应为负数的174823.03元。因为许霆实际取款总额为175000元而只扣帐175元,尚有174825元没有扣帐是属于错账!而错账应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五十四条账务记载。

  
  (一)账务数据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记载。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并加盖印章后,再行记账。

  
  (二)操作员输入的账务数据,须换人复核。重大会计事项应经有权人员审批后办理。

  
  (三)打印输出的账务信息,应符合规定的格式,不得进行手工修改。

  
  (四)账簿记载错误,应及时按规定方法更正。

  
  (五)对红字凭证,记账时按同方向负数处理,即用“-”表示。

  
  第五十五条 账务差错经部门会计主管审批后,按下列规定办理更正,并对错账的原因、日期、金额以及冲正的日期等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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