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传票签收规律及其反映出的法治社会进程面临的基层草根问题。
与城区及经济发达地区传票签收难度不同,偏远农村、山区、西部落后地区表现出来的传票签收难度反映出以下传票签收规律:第一、城区易于农村。第二、经济发达地区易于经济落后地区。第三、接触商业交往的当事人易于只从事农业生产的当事人。第四、参与过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易于第一次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第五、个人独立签收易于听取长辈、亲朋意见的当事人。
大城市及县城城区、经商人员积极签收传票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我国法治社会进程取得的成就及路径,即很多群体已经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并且越来越多的群众进入到法治化影响成为法律人;我国法治进程采取的是一条由上而下中央政权发动的普法进程。但是在带有不成熟政治意义的、占全国人口“70%”以上的“草根阶层”,仅仅从传票签收中的法院阻力就可以发现我国法治社会进程中面临的几个大问题。
(一)、法治进程在全民开展的不同步、不平衡性问题。
尽管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法治社会进程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当事人的法律维权意识、人权保护意识和司法求助意识得到普遍增强,但是,处于不同社会层次的当事人仍然对法治社会具有不同的理解,突出表现为不平衡性;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前沿的当事人比较尊重法院办案程序,没有盲目畏惧心理,权利高于权力意识普遍存在;而处于偏远落后、农业社会的当事人往往将法治进程定位为法院权力的加大和法官地位的提高,至于办案程序的精进、案件效率的提高、人权意识的树立和思维方式的转变并无实质性认识。并且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大城市的市民往往重视并自觉运用法律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而闭塞的农村当事人往往将法院和法庭看成是贿赂法官、花钱找人‘打’官司的地方。并且处于不良意识的当事人占整个群众的多数。我国法治社会进程表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
(二)、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在推动法治进程方面态度保守,推动不足。
基层法院及排除法庭传票签收难反映了法院对基层草根阶层管理的缺位。这种缺位具有深刻的社会原因;第一、在我国一府两院的执法体系中,只有行政机关对公民具有直属管理关系,传统的‘官民划分’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即政府与辖区公民的划分。在我国权力传统及政治体制下,政府机关的政令在辖区公民中具有较高的威慑力与执行力。而标榜‘民不告、官不究’的法院在政权号召力上与行政机关有较大差距。第二、我国基层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单位工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均受到基层行政机关的督促制约,存在事实上的指导、管理关系。而上述‘四会’对法庭并无直接纵向关系,除了参与诉讼,四会在庭外事务上与法院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即使法庭向四会下达普法倡议等,也往往得不到很好的落实。第三、基层法院在布置普法任务上往往缺乏有效衡量标准,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法院内部信息中的普法报道不乏信息造假,即使是图片报道,也不乏应付公事,走走形式。上述种种原因导致法庭驾驭诉讼程序与当事人配合严重不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