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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阶层传票签收难的法律行为分析及改造路径选择

  
  (六)、即使勉强签收,开庭时也不到庭应诉,对法院传唤置之不理。

  
  基层法庭大量法官反映,很多被告当事人即使自己有很高的胜诉可能性也不到庭应诉,对法院传唤置之不理,只是在法院向其送达缺席判决时,表现出强烈抗议情绪,导致判决书送达程序的又一个“拒签”。

  
  (七)将被诉的不满发泄到法院人员身上。

  
  很多被告当事人将心中委屈发泄到法院,认为法院不辨是非曲直,听信一面之词,不明白法院“民不告、官不究”的道理,对法院送达人员出言不逊甚至激化到大打出手。

  
  二、草根阶层传票签收难的主观要件分析。

  
  主观要件,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他们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主要包括行为意思(包括需要、动机、目的三个层次)和行为认知(包括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的认识两个层次)两个方面。[2]《法理学》,张文显主编,1999年10月第一版,105页}。

  
  (一)行为意思层面分析。第一、从受送达人员急剧争辩不难发现,他们需要被倾听,具体描述为:他们需要来自国家机关的、耐心的、给他们充足时间的、无打扰的、被真正重视的、希望能够得到落实的被倾听。第二。从受送达人对法院的消极逃避不难发现,他们需要一种对抗国家机关权力追诉的保护,而正是目前这种草根阶层人权保护理念、制度、贯彻落实、社会风气的缺位,让草根阶层更倾向于采取消极逃避的态度去少惹是非。第三、从受送达人积极强烈申辩中还可以看出,他们需要了解诉讼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表现为他们积极询问相关法律规定。第四、从受送达人员要求法院送达人员倾听其陈述还可以发现,他们需要理解,需要法院相信其行为在特定时间、空间、心理状态下的合理性、正当性、正常性,并以此主张免责或者反诉追偿。

  
  (二)行为认知层面分析。很明显,受送达人在上述行为意思的支配下,表现出的行为认知是一种扭曲的、错误的法律认知。这种错误不是一种事实认识错误,而是一种法律认识错误,具体表现为:第一、对法律后果认识错误。受送达人认为签收就是认可原告诉状内容,认为签字就是负担义务,对法院开庭前程序缺乏了解。否认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认为只要不配合法院就拿自己没有办法。第二、对法律程序认识错误。受送达人对法院办案缺乏程序意识,认为法院审理案件等同于村委处理纠纷、政府裁决争议,缺乏程序权利意识。第三、对法律主体资格认识错误。受送达人员不能区分法院法官与一般勤务人员及法警职务区别,片面认为只要是法院的人,就应该给处理纠纷,不听就是不公正。第四、对抗辩对象认识错误。认为法院是追诉自己法律责任的主体,直接针对法院采取抗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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