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I”有弘扬理性的义务。我们是重感性轻理性的民族,或者说我们是理性发达得过了头的民族,总之,我们是感性比较丰富、理性相对缺失的民族。我们中国人习惯于别亲疏、分远近,不习惯于平等博爱、一视同仁。这可能源自于我们独特的文化和生活方式。因此,弘扬理性之前先得有个培育理性的过程。这个过程注定是十分漫长的,实际上我们已经处在这个过程当中,例如普遍的英语教育和科学教育对培育理性精神是十分有益的,当然我们也不能等到这个过程完结之后才来弘扬理性精神。理性的好处是它相对客观,不偏不倚,追求平衡和公正。理性总是与过分亲昵和诉诸极端保持距离。理性依赖于人类内心深处的冷静和良知,而努力摆脱表面上的血缘、宗族、亲情和友情等关系的束缚。
第四,“I”有遵守规则的义务。如果“I”不会排队、乱穿马路、吃请送礼拉拢权力,我们就不会有法治社会。因为法律无非是生活的规则,而法治终究是一种有规则的生活方式。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它就不会有力量。规则之所以能成为规则,需要有对规则的普遍尊重和敬畏。如果没有普遍的个人节制,只有广泛的随性和率性的生活,人人随意践踏规则,就不会有法治。
第五,“I”有关心公共生活的义务。什么是公共生活?出了自己的家门,“I”就进入公共生活,从楼道到庭院到社区到马路到广场到居委会到政府,都是“I”的公共生活领域。“I”有不随地吐痰、爱护绿化、遵守红绿灯、不插队、待人谦让、参与社区生活、关注政府活动的义务。良好的公共生活取决于良好的公共意识和普遍而广泛的公众参与。难以想象,在一个普遍缺乏公共意识的国度里会有良好的公共生活。因此,让我们首先培养和树立良好的公共意识。
第六,“I”有不得行贿的义务。哪怕是一根烟、一杯茶、半颗槟榔(湖南人有敬槟榔的习俗)都可能是贿赂。在权力面前,“I”要有即使被权力压垮也绝不向权力低头的精神。同时,“I”还要有监督权力、挑战权力的勇气。在权力面前,“I”退一步,它就会进一步。权力之所以敢于受贿索贿,是因为有太多的人在权力面前三跪九叩、屈节行贿。如果说受贿是恶,行贿就是大得多的恶,因为“I”行贿,“I”就丢掉了做人的气节。毕竟行贿是主动,受贿是被动;行贿以破坏公共秩序为代价,受贿则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如果没有普遍而广泛的行贿,哪里会有普遍而广泛的受贿?
第七,“I”有监督政府的义务。政府官员,无非是“I”的亲戚、朋友、同学、战友、父母、兄弟和姐妹。“I”之所以要监督他们,是因为他们手握绝对权力。如果“I”不监督他们,他们绝对会腐败。因为他们也是像你我一样的恶人和普通人,如果没有监督,他们本性的恶就会爆发,从而吞噬他们做人的资格。“I”要监督他们,防止他们过多的浪费社会资源,过度的败坏社会生活。另一方面,“I”对他们进行监督,也是对他们的挽救,尽量促使他们过健康洁净的生活,以使他们不至于过分腐败堕落而不可救药。为了监督权力,“I”必须与权力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心存芥蒂,而不得盲目崇拜权力。监督权力,为“I”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就像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是“I”对社会的义务,也是“I”对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