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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律师与诸葛法官:不可理喻的对话

  
  然而,这时沪日公司已不是这个案件的当事人,他们无权也没人通知他参加本案的诉讼。

  
  在庭审中,司马律师不解地问诸葛法官“原告的举证有没有期限,每次开庭陕森公司都拿出“新”证据,这次算不算完了?”陕森公司的代理人称:这次可能还不算完。他们要根据皖源公司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再作出是否继续举证的决定。

  
  司马律师觉得奇怪,法庭为什么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不顾,让陕森公司漫无边际地随时随地地举证?更不理解的是,一方面皖源公司不欠陕森公司的款,而陕森公司偏要向皖源公司要款;另一方面沪日公司承认欠陕森公司款,并自愿还款,而陕森公司偏要放弃对沪日公司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诸葛法官却说:沪日公司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了,这个公司已不存在了。

  
  司马律师此前为了本案曾专程去沪日公司进行过调查,该公司价值1.5亿元,共欠各类债务1.4亿元,资可以抵债,只是因为资金链断了,已停止生产。此后,司马律师曾拨打过沪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该法定代表人称沪日公司的营业执照一直在正常的年检,近日可望恢复生产。并再次强调,沪日公司欠陕森公司的款与皖源公司无关,应由沪日公司来偿还。

  
  司马律师在代理词中称:陕森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皖源公司欠其货款,如果法庭依据沪日公司的证明来判决皖源公司还款,无疑于张三跟李四达成协议,称王五欠李四的钱,法院就判决王五还李四的款一样,是十分荒谬的。与其这样,陕森公司还可以与沪日公司达成协议,称某银行欠其陕森公司的货款,而法院可以丝毫不管陕森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往来帐目是否借贷平衡,就判决银行给陕森公司钱,这样一本万利的诉讼,陕森公司还可以继续下去,从而大发横财。

  
  庭后,司马律师要求复印前几次开庭的质证和庭审笔录,诸葛法官拒绝了。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2年就发布了《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明确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并“可以摘抄或复印。” 在上海市的各级法院,诉讼代理人复印当庭的庭审笔录已不是问题,有时法庭甚至会主动将复制好的庭审笔录交给双方代理人存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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