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0日,陕安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皖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皖源公司不服,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的理由仍然是:“陕森公司起诉依据的《2004年一类产品购销协议书》上的印章是伪造的,因而该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也是无效的。并同时申请对该协议书上的印章进行鉴定。
陕西省高院受理了皖源公司的上诉后,通知皖源公司送去了鉴定用的比对样本,此后一年再无信息。
2008年元月3日,皖源公司突然收到陕安中级法院寄来的开庭传票,传票要求皖源公司于2009年元月6日到庭参加庭审。
司马律师感到很奇怪,就打电话给诸葛法官,以下是他们在电话中的对话:
司马律师:我们为管辖权的问题已提出上诉,现在都一年多了,也没收到陕东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你们凭什么通知开庭?
诸葛法官:你们收不到裁定不是我们的事,我们已见到省高院的裁定,所以才通知你来开庭。
司马律师:我们没有见到高院的裁定,怎么知道你们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诸葛法官:你这个人真能搅,一个案件你给我拖了这么久,你知道这个案件在我手里压了几年了?你不让我结案,领导会通报批评我的。
司马律师:拖这么长时间怪我吗?是我想让它拖这么长时间吗?再说,案子拖这么久与你个人也没关系,法律规定案件管辖权异议期间不计审限的,你们领导凭什么批评你。
诸葛法官:我不管你怎么说,1月6号开庭你必须得来。
司马律师:在我没收到关于这个案件管辖的终审裁定之前,我不会去的。
2009年元月3日,司马律师向陕安市中院提出了《关于延期开庭、送达二审裁定并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申请书》。
2009年元月20日,司马律师收到了陕东省高院送达的“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该裁定维持一审裁定的理由是“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了陕森公司与全国其他客户的购销合同,发现其对管辖权的约定,与上诉人称之为伪造的一致,且多份购销合同上均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在甲方仓库,故该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陕安,陕安市中级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此后,诸葛法官再次打电话与司马律师约定开庭时间,司马律师提出要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以下是他们在电话中的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