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女性人身观的变异。社会转型时期的部分女性人身观的变异尽管可以一时给自己带来精神利益或者物质利益,但也往往会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不利益”。在此,土生阿耿想到了当前热烈讨论的性骚扰现象以及性骚扰立法问题。性骚扰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容回避的一个社会问题,引发性骚扰事件的原因很多,骚扰者的骚扰思想和骚扰行为是内因,也是根本原因,但土生阿耿认为,外因也是不能不加以考虑的,其中,女性人身观的变异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从心理学上来看,男性在实施性骚扰行为之前,有一个心理策划过程,这个心理策划过程我们可以称其为“思想斗争”。哪怕这个心理策划过程只是一个极为短暂的瞬间,但这个过程却是客观存在的,且对性骚扰行为的着手实施起着决定性影响。在这个心理策划过程中,行为人很可能要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即将被其骚扰的女性,是否会接受其即将实施的骚扰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促使这个思想的产生之因素有多种,包括女性之相貌、言语、行为、打扮、交际意图等,当然也包括女性的“人身观”。在这种情况下,人身观变异的女性相比那些未变异或者没有明显变异的女性来说,可能遭受性骚扰的几率会更大。因此,在呐喊“性骚扰”写入法律,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审慎考虑一下,性骚扰这一社会问题的产生在女性方面是否也有其过失。在同等条件和环境下,人身观的变异程度越大,遭受性骚扰的几率和频率可能会越高。当然,相当一部分人身观变异的女性,在遭到性骚扰时会表现出一种容忍态度,但是,拥有科学人身观的人,即时遭受性骚扰,也会运用正确的没有变异的科学人身观表示出反感、反抗甚至私力或者公力救济请求,这样的反应无疑会成为降低其再次遭遇性骚扰可能性的一个因素。因此,应辩证地看待性骚扰现象。“性骚扰”的定义界定也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事情,只有骚扰方式、场合等客观方面要件,尚不能一概界定为性骚扰,还要看被骚扰者的主观感受以及对该骚扰行为的反应。而主观反应更让人琢磨不透。在特定的条件下,人身观变异的女性尽管主观上可能会容忍甚至乐意接受来自男性的骚扰,但因受其变异的人身观之影响,她可能有在事后反过来指控男性对其性骚扰,从而通过“反言”来达到其“不可告人但人皆知”的企图。这一点也是促使我在有关媒体公开反对在中国现阶段将“性骚扰”写入法律文本的一个原因。
然而,人际交际秩序又必须和谐。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人际交际秩序。人身观发生变异,很可能会加剧性骚扰现象的蔓延,这又反过来破坏了人际交际尤其是异性人际交际的和谐秩序。所以,将变异了的人身观“回归”,树立新时期的科学人身观,可以减少性骚扰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塑造和谐的人际交际秩序,这在本质上不是限制人们行使人身权的自由,而是将滥用了的自由和扭曲了的人身观加以矫正。这就是我写作本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