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观、性骚扰与人际交际秩序
李绍章
【全文】
民法上有一个概念叫“人身权”。简单地说,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对人身利益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为任何民事主体所享有,由此形成的人格权法律关系,土生阿耿将其俗称为“我——我关系”。人格权又可以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前者是民事主体对一般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如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后者是民事主体对体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名称权、贞操权等。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对他人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为特定民事主体所享有,由此形成的身份权法律关系,土生阿耿将其俗称为“我——他关系”。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另外,民法法律文本和民法教科书上提到的“荣誉权”,在民法学界通常将其归属于身份权,但土生阿耿认为应归属于人格权,因为荣誉利益在每一个人身上客观存在,荣誉利益的产生不仅包括来自某机构的正式授予,也包括来自他人的非正式给予,如表扬、赞美等,所以,荣誉利益属于人格利益而非身份利益,荣誉权便是人人对自己的荣誉利益享有的一种人格权。
现代法律认可“人人都是人”。所以,概括意义上可以说,凡是人皆有人身权。可是,每个人的人生观不同,于是对人身权的看法也有差别。人们对自己的人身权的总的看法和态度,土生阿耿将其称为“人身权观”,简称“人身观”。人身观是人生观在人身利益和人身权此一具体方面的表现,是人生观的一个具体分支。
传统社会,人们由于受当时社会的风俗文化观念之深刻影响,人身观相对比较单纯、朴素。但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阶段,尤其是在当前中国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许多人的“人身观”却逐渐发生了“变异”,即:人们对自己的人身权有了新的认识,也赋予了人身权以更多元化的涵义,人身权的行使手趋向复杂化、多样化,甚至可以迎合某种利益取向而随意处分人身利益。土生阿耿试举几例加以说明:
在一般人格权方面,有些人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正在悄然走向不独立、不自由和无尊严。比如,有些人为了贪图获取某种利益,可以放弃人格独立,将自己的人格权交付给他人,甚至任人摆布,前一阵子北京一个化名为“阿芳”的女生为了能够考取硕士研究生,竟然放弃自己的独立人格利益,通过与导师上床发生性关系这种“以青春赌明天”、“以真题换此身”的手段,换取研究生考试试题及答案。类似为了获取职业利益、岗位利益、官位利益、学历利益、财产利益等个人私益,而不惜丧失自己独立人格利益的事件不胜枚举。人格独立是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前提和基础,人格丧失了独立性,染上了附属性,再也难以保证其人格的自由和尊严。这种“不独立、不自由和无尊严”不是因为法治不健全、制度不优越所致,而是因为这些人自身的“人身观”在改变,或者说在发生变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