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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性骚扰法律研究(七)

  
  第四节 司法解释中应规定哪些内容

  
  如果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是当前解决性骚扰面临的法律问题最好的选择,司法解释中需要对那些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呢?

  
  (一)应明确规定性骚扰的性质,即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点的民事侵权行为,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的方式不仅包括侮辱、诽谤还包括性骚扰。

  
  (二)在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案由中增加侵犯人格尊严权这一案由,解决性骚扰目前面临的立案难,使各种性骚扰侵权都能够进入司法程序,体现法律对性骚扰的关注:性骚扰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

  
  (三)由于性骚扰以侵犯人格尊严权为主要特征,其损害结果主要是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因此,法律上应明确性骚扰民事侵权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针对目前性骚扰案件存在的“赔偿难”问题,在性骚扰损害后果的判断上采用“合理人标准”,只要依一般正常人的客观标准,该行为可能使受害人遭受心理或生理上的伤害,即符合性骚扰行为所要求之后果要件。除了确立性骚扰行为损害后果的“合理人”判断标准外,还确立这种损害后果的性质为受害人“人格利益”的损失而不是精神痛苦的赔偿,以“合理人标准”判断受害人存在“人格利益”的损失,骚扰者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针对性骚扰案件存在的取证难,制定特殊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

  
  (五)判定性骚扰侵权事实是否成立,除了要有证据证明骚扰者实施过骚扰行为之外,还应有受害者明确对这种骚扰行为“不欢迎”的证据,以防止有人滥用诉权,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性骚扰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有很多的不同,在呼吁性骚扰立法的同时,还有很多人在呼吁对性骚扰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呼吁对性骚扰侵权人实行惩罚性赔偿,这实际上有些矫枉过正。举证责任倒置要求侵权人“自证无罪”,会导致“想告谁就告谁”违背民法的一般原则,惩罚性赔偿除了《消法》中有规定外还其他法律还从未有过这方面的规定,这些问题不但与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还涉及到法律原则,不是一时冲动就可以立法。当前,性骚扰在法律上所面临的难题是立案难、定性难、判断标准难、取证难、赔偿难,如果对这些特殊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无须立法通过司法解释也能解决目前所面临的性骚扰问题。

  
  第五节 中国性骚扰问题的法律解决

  
  假如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将性骚扰定位于民事侵权行为,定性为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主要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并根据对这种侵权的特点规定相应的法律规定,性骚扰目前所面临的所有难题都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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