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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签程序在经济法中的运用

  

  (3)拒绝分配【法条:专利法中的驳回申请】


  

  《专利法》第9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依照专利法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虽然专利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日申请的申请人协商不能时如何处理,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均认为:“如果协商意见不一致,或者如果一方拒绝协商,则对双方都不授予专利权,这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禁止重复授予专利的原则得出的结论。”[14]


  

  这种驳回双方申请的处理方式可以理解为拒绝对专利资源进行分配,从而使该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成为公共资源而为社会公众免费实施。拒绝分配虽然也是一种消极的分配方法,但其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一般情况下由于对相关主体利益影响巨大而极少适用,因而难以成为一种通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4)抽签程序的必要性当缺乏实体标准、其他程序标准难以适用而相关资源必须予以分配时,抽签程序的引入便成为必需与必然的选择。如果说第三人裁决是以第三人的意志为标准、招标程序是以经济实力为标准的话,那么抽签程序实质上也可以说是以运气或概率为实体标准,因此,抽签程序是最后的选择:不仅是实体标准用尽后的选择,也是其他程序无法适用时的选择,而其必要性与必然性就在于资源必须被分配。


  

  4.抽签程序的正当性法律的强行规定也好,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也好,引入抽签程序,除了有必要性的基础外,还必须具有正当性的评价,才能使法律规定获得社会的普遍接受,使当事人的选择获得法律的肯定与保护。


  

  (1)机会的平等性抽签是由所有涉及资源分配的主体共同参与的程序,为所有主体提供一种获得资源的平等机会。正如孟德斯鸠所指出的:“抽签是不使任何人感到苦恼的选举方式,它给每一个公民以一种为祖国服务的合理愿望。”[15]在第三人裁决的程序中,由于资源的最终分配结果是由第三人作出的,缺乏相关主体的直接参与,因此其结果缺乏足够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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