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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签程序在经济法中的运用

  

  2.实体标准用尽或者无效率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人为安排,无论是民间习惯、还是法律制度,在配置资源时,往往遵循着一定的标准,从法学视角可称其为实体标准。“先来后到”遵循的是时间的标准;“弱肉强食”遵循的是力量的标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遵循的是市场交易的标准(如对价) ;“能者居之”、“择优录取”遵循的则是知识与能力的标准。姑且不论这些标准是否公平与合理、是否符合正义与效率,总之存在着用于衡量谁应得到资源、应得到多少资源、何时得到资源等实体标准,以解决资源的分配问题。


  

  虽然通过运用实体标准可以解决绝大部分资源的分配,但在一些特定的领域、场合或情形中,实体标准难以解决特殊的资源分配,具体而言包括:


  

  (1)实体标准用尽【事例:商标注册中的同日申请】在商标注册中,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在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时,依次采用以下实体标准:申请在先标准;使用在先标准;协商标准。但是,如果申请人之间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商标权的归属仍然不能确定。而此时,商标局已经用尽了所有的实体标准,由于既不能同时核准所有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因为商标权的排他性) ,也不能同时驳回所有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因为这将使后来的第三人获得注册而导致更大的不公平) ,因此,商标局还必须确定惟一的申请人获得注册。


  

  在此种情形下,虽然用尽了所有的实体标准,但资源分配仍然尚未解决,而社会秩序又要求必须继续予以解决。


  

  (2)继续采用实体标准无效率【事例:选举中的票数相等】在选举制度中,决定何人当选的实体标准就是候选人所得的票数(其实质是选举者的意志)。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总是可以通过票数的差异而得到惟一的当选者,但也毕竟存在候选人票数相同的特例。此时,当然可以采用继续选举的方式产生惟一的当选者。但是,一方面,如果选举者仍然坚持原来的意志,则必然会继续出现票数相等的僵局;另一方面,继续选举将耗费大量选举者的时间从而没有效率。因此,继续采用选举者意志这一实体标准将面临两种可能的无效率,而“国不可一日无君”,又要求必须产生出惟一的当选者。虽然此种情形下仍然存在着实体标准,例如,两名候选人中总是存在着有一人更合适当选的实体理由,但由于此种实体理由是由选举人判断并通过选票表现,由此,仅存在惟一的实体标准,而不存在其他替代性、补充性的实体标准。因此,从理论上说,当惟一的实体标准无法产生结果时,继续采用之必然陷入一种无效率的结局。


  

  (3)没有实体标准【事例:无差异资源的分配】人民公社时代,生产队就农产品(例如,收获的稻谷)在全体农户中平均分配。根据农产品总量与农户总数(例如, 30户) ,分别堆成30堆供农户分配。此时,既不可能依照一定的顺序由30户农户依次选择(基于效率的考虑) ,也不存在其他任何标准来确定谁应得到哪一堆(因为在生产队看来,任何一堆稻谷都是一样的)。为了分配的秩序(避免混乱与哄抢)、效率(尽快分配完毕)和公平,如何确定分配的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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