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法学三十年回顾与反思丛书》总序
姜明安
【全文】
中国的公法,[1]大约有近四千的历史,如夏代的《政典》,西周的《周礼》,均包含大量的行政法规范,特别是《周礼》,更被认为是一部“包罗万象的行政法规大全”。[2]之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其公法均有相当发展,云梦《秦简》,汉《九章律》,隋《开皇律》中都有数量不小的公法规范,至于《唐六典》、《大明会典》、《清会典》,则更被认为是“属于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活动规则的行政法典”。[3]
中国的公法学,则发展、发达较晚,大约仅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梁启超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表的《宪法之三大精神》(1912)、《宪政浅说》(1910)、《自由书》(1899)、《各国宪法异同论》(1899)、《立宪法议》(1900)、《中国国会制度私议》(1910)等可以认为是中国早期的公法学论著。[4]梁启超之后,中国涉足公法学研究的学者逐步多了起来,相应著述也逐步多了起来,如保廷梁的《大清宪法论》(1910)、白鹏飞的《行政法总论》(1923)、王世杰的《比较宪法》(1927,1936年第三版时改为与钱端升合著)、张知本的《宪法论》(1933)、管欧的《行政法各论》(1936)、马君硕的《中国行政法总论》(1947)、刘静文的《宪法中政府制度的比较》(1948)等。[5]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新中国公法学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大的阶段:1979年至1978年为第一阶段;1978年至现在为第二阶段。第一阶段新中国公法学的发展是缓慢的,很多时候甚至是停滞的,公权力行使处于无法无天的境地,公法学研究处于无学无术的状态。近30年时间几乎没有正式出版过一部公法学教科书或专著,相关的著作和论文也很少见。[6]第二阶段新中国公法学的发展步伐是快速且扎实的,取得了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成绩。这种成绩不仅表现在这30年内数以千计的公法学学术著作的出版和数以万计的公法学学术论文的发表,[7]更表现在大量的公法学学术成果转化为推动公法及其制度建设的实践。82宪法及之后多项宪法修正案的出台,依法治国原则的确立,人权入宪,私人财产权的保障,公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等,都有这30年公法学研究的作用和贡献。另外,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监督法、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一系列规范公权力行使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有限政府、透明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及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等一系列体现现代法治理念的公法原则为立法确立和制度化,在很多方面和很大程度上也都源于这30年公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当然,这30年公法学研究的发展也在很多方面和很大程度上源于和得益于中国公法及其制度建设的伟大实践,正是中国公法法治实践为中国公法学理论提供了社会需求,提供了研究的素材,提供了不断发展的动力。这三十年中国的公法学发展与中国宪政、法治实践的发展实际上是相互促进的,二者处于一种良性互动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