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离开政府工作部门之后的活动限制
政府官员工作期间,可以接触到大量信息并与其他同事建立关系。当他离开政府工作成为私人雇员时,如果利用掌握的信息和个人关系为个人或者其组织谋取特殊利益,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为了防止这种事情发生,美国法律对已经离开政府的过去的政府官员的行为,作了重要限制。其中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点:
第一,政府官员在离职后所受的限制的面很宽,这些限制不仅规定在法律中,而且规定在一些政府机构的行政规定之中。违反这些规定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美国刑法规定,违反离职后活动限制的法律法规是犯罪,最高可处以一万美元以下罚金和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美国法典第十八篇第207节)。
第二,政府官员在离职后受限制的仅是不许从事某些活动,而并不是不许接受自己在任职期间处理过的组织或其他组织的聘用。
第三,离职后行为的限制是综合性的,法律没有详细列出所有应限制的活动。前政府官员如不能确定某项活动的合法性,应在行动前提请过去所在政府单位决定。诚实的无知不能免除不遵守离职后活动限制的责任。
法律中规定的限制有四类:
第一,全体政府离职人员永远不得在法庭、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面前,以任何形式为任何人充当代理,以处理他曾亲自或实质上作为政府官员参加过的、同政府具有直接或实质性利益的事务;也不得为了影响对方而以任何形式与任何法庭或政府机构联系。此项限制是为了防止离职人员改变他们在其曾积极从事过的事务中的立场。
第二,全体政府离职人员在两年之内不得代理任何人,处理他任职的最后一年中,处于其公务责任范围之内的事务。
第三,离职的政府“高级雇员”(基本上是指由总统任命的官员)在两年内不得亲自出面(包括出面而不讲话),在其曾亲自或实质上参与过的事务中,为其他人的代理活动提供帮助。
第四,离职后的政府“高级雇员”在一年内不得为任何在其任过职的机构中悬而未决的事务,进行任何试图影响该机构的努力。这顶限制包括任何代理性的业务联系,并且不限于涉及政府利益的事务。但是,法律对曾在州或地方政府中的雇员、有权授予学位的高等院校的雇员,非盈利性医院和医学研究机构中的雇员,明确作了例外规定。为了保证离职后活动限制的规定得到遵守,各政府机构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执行办法。例如,要求离职人员提交其离职后活动的报告。一旦发现规定被违反,该机构有义务向政府道德办公室和司法部刑事处报告,同时可以开始自己的行政性调查。如果违法行为被证实,该机构可以给予“任何适当的纪律处分”,包括禁止该人员五年内在该机构进行任何代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