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可行,须经参议院批准的政府官员有时也采用被称为“合格的多样化信托”的信托方法。这是一种由可以马上销售的多样性的有价证券构成的信托。这种信托方法也由法律明确规定,采用这一方法也须经政府道德办公室批准。总的说,不管采取哪一种预防措施,前提都是政府雇员必须详细填报财产申报表,都必须严格遵守为解决利益冲突所制定的协议,违反法律要求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将受到纪律处分、民事处罚乃至刑事惩罚的制裁。
四、对政府工资之外收入的限制
在美国,作为一项原则,不允许政府官员在自己任职期间,为政府以外的任何人工作。美国刑法禁止任何政府官员为其公务活动接受他人给予的任何工资、贵赠或其他额外收入,违者可处以一万美元以下罚金,可以单处或并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美国刑法第十八篇第203、205、207节)。此外,在行政方面对政府官员和其前雇主之间的关系,有着更严格的限制。这些法律法规的目的是防止外部人员通过补充政府官员的工资,来诱使该官员把外部人员的利益放在高于公共利益之上的倾向。
然而这不是绝对禁止政府官员取得一切额外收入。政府官员可以从事某些活动并取得工资外补偿,例如任教、讲演和写作。但有两个限制:第一,政府官员不得使用政府尚未公诸于众的消息进行活动。例如不得使用未公开的政府调查报告向杂志写文章赚钱;第二,政府高级官额外收入必须限制在每年政府薪金的15%以内。
在美国,政府官员的工资外收入问题绝大多数与其过去的雇主有关。第一,前雇主付给的劳务费。政府官员可以收取在政府工作之前所做的工作的劳务费。例如,律师可以收受合伙人尚未付给的劳务费;书的作者可以收取版税。这些都不受额外收入不得超过工资15%的限制。第二,前雇主付给的解雇费。这笔钱必须在进入政府前,或者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收讫,并且应当报告适当的政府道德官。第三,继续参加雇员的福利项目。如养老金、退休金、生命、健康、意外事件的集体保险,等等。但在需要继续交费的福利项目中,比如健康保险,政府官员应该交那部分原本由雇主支付的钱。在处理政府官员与其前雇主之间关系时,需要遵循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政府官员不得使用公共权力为过去的雇主提供特殊利益;第二,过去的雇主不得试图,或表现出试图,保护政府官员免除任何因担任政府职务所受的损失。这些原则通常只有在下列情况下被视为得到遵守:同一等级中的所有过去的雇员都享受同样的待遇;政府官员从前雇主处得到的任何利益都不是基于该雇主将来的经济活动,或者基于该官员在离开雇主后所提供的任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