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避(Recusals)。回避就是政府官员以书面形式同意,不参加任何可能碰到利益冲突的特别事务。在回避书中通常要写明财产或活动的种类,以明确该官员不参与的事务范围。回避只有在冲突不易发生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例如,曾担任过印第安小部落顾问的人,在担任印第安事务委员会委员时,就可以保证自己不参与涉及该部落的事务。因为这类事务在该委员会中所占的比重很小,这种回避不会严重削弱该委员会的工作能力。但是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中,曾受雇于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并拥有该公司大量股票的委员,回避就不是理想的解决办法。因为该委员会的大量工作都是与电报电话公司有关,回避将大大弱该委员会履行职责的能力。
2、免除责任书(Waivers)。当政府官员的财产利益“不是如同可能被认为的那么严重,以致会影响政府期望该官员所从事的服务”时,法律允许免除其某些利益冲突的要求。但是法律没有规定一条确定的可以适用免除责任的价值界限。这只能由对该官员有管辖权的部门首长,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准。近年来,免除责任书已经不常使用了。因为事先确定潜在利益冲突的大小很困难,一旦发现该权力的运用太随便,负责的官员将招致政治批评,所以现在有权的官员都十分谨慎,只有在潜在冲突明显地不严重时,才会批准免除责任书。
3、资产处理(Divestiture)。解决因个人拥有资产而产生潜在利益冲突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卖掉该资产。随着资产的消失,潜在的冲突就解决了。因为这种办法给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时甚至是精神痛苦,比较大,政府道德官通常将其行为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来使用。
4、合格的不知名信托和多样性信托(Qualified blind anddiversifiedtrusts)。1979年以来,美国联邦法律允许政府官员在其任职期间,通过把资产交给一位合格的不知名信托人的办法,来保留其大部分财产。不知名信托的理论是这样的:如果政府官员不知道自己的财产在哪里,就不能故意地使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利益。这种办法对于处理这种情况特别有用:该官员拥有在自己公务活动管辖下的公司的大量资产,但一旦使用资产处理的办法,将对市场引起重大的不利影响。
不知名信托人的条件由法律详细规定。简单说,他必须具有以下条件:第一,他必须是完全独立,同与该委托的本金和收益有财产利益的人毫无关系;第二,在管理该信托时,他不得通知或与任何受惠人联系,除非是简单地报告该信托财产的收益;第三,他不得为委托人包藏任何财产,法律严禁政府官员持有该项财产;第四,该信托人及将使用的信托手段必须经政府道德办公室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