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处理利益冲突的法律有三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利益冲突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美国的基本的利益冲突法规定:政府“官员和雇员”都不得故意“亲自或实质上”参与同自己有着“财产利益”的“特别事项”法律对这些带引号的词都规定了明确的定义。第二,利益冲突法不仅只适用于政府官员,而且还适用于政府官员那些可以影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经济合伙人利益的行为。如果该官员公务活动的受惠人是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经济合伙人,那么所产生的利益冲突与受惠人是该官员本身时是一样的。实际上,法律规定的避免利益冲突的要求,不仅适用于政府官员本身,而且适用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经济合伙人。第三,利益冲突的出现本身经常是与利益冲突的实际发生一样重要,因此,也处于法律禁止之列。利益冲突的出现经常是官员腐败的前奏,也经常是公众不信任政府的廉洁性的原因。在实践中,只要政府官员从事的事情使人认为会有利益冲突,那么,即使他本人相信,这在法律上并不违反利益冲突法,政府道德官也会建议该官员应该明智地避免参与这种事。
美国的基本利益冲突法是一条刑事法律: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都不得故意亲自或实质上参与任何同自己有着财产利益的特别事项,违者应处一万美元以下罚金,或者单处或并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美国法典第十八篇第208节)。此外,在各政府部门组织法中,还规定了该部门对利益冲突的特殊限制。专职道德官在第一次审查财产申报表时,就会把有关规定强调告知新任命人员。参议院专门委员会在审查总统的任命时,使用自己的利益冲突标准。例如,参议院国防委员会认为,在国防部任职的官员,只要拥有每年与该部做一万美以上生意的公司的股票,就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在批准任命前,专门委员会都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这种潜在的利益冲突。
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很多,但是绝大多数实质性的利益冲突都集中在以下四种情况“第一,政府官员与其过去的非政府性的雇主之间的正式或持续着的财产联系;第二,政府官员在可能会受其公务活动影响的公司或实体中拥有财产和投资(包括信托活动);第三,政府官员拥有可能会因政府决定而影响其价值的个人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第四,政府官员过去或现在参与的法律的、不动产的,或其他合伙组织。
解决潜在利益冲突的措施,通常是在政府道德官员建议下,通过一项适当的有法律效力的安排来完全的。这种安排有以下几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