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物权法应规定何种国家财产
(一)只规定非经营性国家财产
国家财产分为经营性财产与非经营性财产,物权法规定非经营性财产,经营性财产由公司法等规定。物权法应当规定的非经营性财产分为:1.公有物(国家所有国家使用的财产),包括国家机关办公设施(如人民大会堂),军事设施如武器、装备等,矿藏、土地、山脉、水流、海域等。2.公用物(国家所有公众使用),包括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公立公园、公立博物馆、公共图书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
(二)不应规定国有企业财产
国有企业(经营性财产),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家与这些企业的关系,属于投资者(股东)与企业的关系,由现行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对企业动产、不动产的关系,适用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则。
五、正确认识物权法的作用
(一)物权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
定分,即明确划分各种权利的界限、明确公权与私权的界限(这一点具有重大意义);止争,即规则完善、权利界限清晰,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减少纷争;发生权利冲突、纷争时,便于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消除纷争,制裁违法行为人。
(二)物权法不是保护法
物权法有利于保护合法的公私财产,但物权法不具有保护公私财产的职能(物权法属于财产归属关系法,不是财产保护法);保护公私财产,是刑法(侵犯财产罪)、侵权法(侵犯财产的侵权责任)的职能。即使刑法、侵权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也绝不是事前的保护,而是事后的补救(救济)。换言之,在公私财产遭受侵害之后,由人民法院按照物权法规定的权利界限来认定违法、制裁违法行为人,不是本来意义上的保护。
(三)谁的财产谁保护,是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规则完善、界限清晰,有利于公私财产的权利人正确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使自己的财产保值增值;遭受侵害时及时诉请人民法院予以救济。无论公私财产,其权利人管理不善,导致流失、损失,均与物权法无关。至于物权法规定非经营性国家财产(公有物、公用物)的管理和保护问题,国家可以制定《国家财产管理法》,区别于国家管理保护经营性财产的《国有资产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