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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的论要


【作者简介】
曲新久,男,1964年11月出生,山东省莱州市人。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刑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研究会理事等职务。
【注释】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33页。
刘艳红主编:《刑法学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陈忠林主编:《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牛忠志:“刑法目的新论”,《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5期。
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惩罚犯罪是刑罚的目的之一,这里先抛开这一非通说观点不论。在我看来,刑罚功能与刑罚目的不可混淆。刑法的本质是严厉的惩罚性和痛苦性,惩罚犯罪是刑罚的功能之一,这一功能与刑法的其他诸多功能结合在一起服务于预防犯罪之刑罚目的,最终服务于保护法益的刑法目的。
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页。
波普:《开放社会及其敌人》,杜汝楫、戴雅民译,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2年版,第113、116页。波普主张,要解决国家正当目的问题必须采用政治要求或者政治建设的语言,“这就是说,我们不应回答本质主义的问题——国家是什么,它的真正本质是什么,它的真实意义是什么?我们也不应回答历史决定论的问题--国家如何起源的,政治义务的起源是什么?我们倒应把我们的问题这样提出:我们对国家的要求是什么?我们建议把什么视为国家活动的正当目的?为了发现我们的根本政治要求,我们可以问:为什么我们宁愿生活在一个有秩序的国家里而不愿生活在无国家的情况下,即在无政府状态下呢?用这种方法提出问题,乃是一种理性的方法。”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80页。
约翰·密尔:《论自由》,程祟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页。
牛忠志:“刑法目的新论”,《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5期。
刑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犯罪人的权利”,因为“刑法的根本目的是对刑罚权的限制,刑法的直接对象是刑罚,而刑罚的直接对象才是犯罪。刑法只是在间接上会起到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作用。”罗翔:“刑罚目的的新表述”,《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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