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目的保护主义的中心词、关键词是“保护”,以“保守”、“消极”(动用国家暴力)为底蕴,而不是无限地积极地扩张政府权力,因而也就意味着保障人权。在我看来,保护主义原则有益于我们正确地处理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这两大人类基本价值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保护个人自由和有利于个人自由的社会秩序。刑法目的保护主义要求刑法目的必须是正义的,因而必定指向、导向罪刑法定、罪刑相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人道主义等诸多基本原则,而且,刑法目的保护主义可以经验性地推论出上述原则,这既符合正义又合乎功利,兼顾了正义与功利,协调了正义与功利的辩证关系。
刑法目的与刑法机能也同样存在密切联系,但这里无论如何不能将二者混淆、等同。刑法机能可以区分为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这是从社会与个人两个不同角度界定刑法的积极作用,刑法目的的实现依赖于这种基本功能的平衡发挥,刑法目的与人权保障密切相关但不等于人权保障。保护法益,就是保护个人、社会、国家的利益,直接指向人权,尤其是,保护个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人格、尊严等基本权益,本身就是保护和保障人权,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是一种可以还原为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是包括犯罪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具有宪法价值的共同利益。因而,以保护法益为目的的刑法,就是保障人权、保护社会的刑法。个人(个体)与社会(整体)是相对应的,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甚至于相对立的两个概念,但是法益与人权并不是相互对应,更不是相互对立的概念,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相对应,法益保护不能与人权保障相对应,所以将刑法目的归结为“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并不可取。刑法人权保障机能时常与社会保护机能,而不是与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相冲突,以保护法益为目的的刑法,是与人权保障机能相协调的刑法;具有人权保障机能的刑法,是有利于法益保护目的实现的刑法。
人权保障机能集中地体现为保障无辜者不受追究,保障犯罪人不受法外之刑,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及其与社会保护机能的协调,有利于刑法目的的实现,而刑法以保护法益为目的,反过来又有益于人权保障机能的发挥。人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本身就是刑法上法益的重要内容。更重要的是,人权保障与罪刑法定、罪刑相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人道主义等基本原则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所有这些原则当然有益于刑法社会保护机能的发挥,但更重要的是,这些刑法基本原则是为了保障人权并有利于保护法益之刑法目的的实现。刑法任务的规定是我国历史上以至于现在过于工具化地使用刑法的可能因素(或者说表征)之一,刑法一度被定位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长期以来,人权保障不足,这才有人权入宪。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有理由强调乃至于采取各种措施去突出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甚至于在某种意义上形成价值“偏好”。但是,将刑法目的归结为人权保障,或者将刑法目的归结为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两个并列的方面,[14]并不符合逻辑。而有的年轻学者甚至于将刑法的目的归结为“保护犯罪人”,[15]则属于矫枉过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