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刑法以人权保障为目的吗?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不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吗?保障人权不是刑法目的吗?显然,制定和适用刑法不仅是“为了”保护社会,还是“为了”保障人权,如此,保障人权怎么就不在刑法目的之中呢?刑法以保护法益为目的是否意味着忽视人权保障呢?
目的,需要在主体的这一意义范围内而不是在统治工具的意义上讨论。如果说刑法目的是刑法的目的,无疑是什么都没有说,莫名其妙。前面说到,刑法应当是理性实体,具有目的理性,但是刑法以至整个法毕竟不是“人”,不是哲学意义上的主体。目的又从何谈起呢?刑法目的如果不是立法者的目的又是谁的目的呢?法律是理性实体,法的精神与价值凝结其中,这一理性实体有个“代表人”,那就是国家。“刑法的目的就是国家制定刑法和适用刑法主观上所希望达到的结果”。[10]刑法的目的取决于国家的性质与目的。
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一个颇有争议的伦理、政治、法律问题。如果把国家看成是正义的存在,看作是正义的化身,那么国家的目的与权力的范围就应当是无限的。正如波普所评论的:“国家本身不可能有任何错误,只要它是强大的;国家有权对它的公民使用暴力,如果这会扩大实力的话,不仅如此,国家也有权进攻别的国家,假使这样做不致削弱它自己。”国家以善或者至善为自己的行动准则,只要符合经济性原则而没有加重公民的负担,没有削弱个人自由,当然符合正义——普遍的正义的要求,是正义的;但是,国家不能以善或者至善为目的,去管理社会,否则,必然走向正义的反面。国家之初,人们神话般地看待和描述国家。现代社会,国家的目的问题虽仍需进行抽象的思辨,但是同时需要进行世俗的功利体验。国家正当目的应当采取保护主义原则。正如波普所说:“我们对国家的要求是保护,不仅是为了我自己,也是为了别人。我要求保护我自己的自由和别人的自由。我不希望生活在有大拳头或大枪炮的人的任意摆布之下。换句话说,我希望受到保护,不致被别人侵犯。我希望侵犯与防御之间的区别得到承认,并且希望由国家的有组织的权力来支持防御。”[11]个人与社会是可以相对区别的,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对社会规范提出自己的要求,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12]“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是自我防御。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对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若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的理由。”[13]刑法目的必须立足于保护主义立场,必须以保护主义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