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同前种观点一样,主张“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之间的统一性,但不同的是,将惩罚犯罪看成是最直接的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这一根本目的的手段。“我国刑法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统一。把它们割裂开来,认为惩罚犯罪就是刑法的目的,或者认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两个平行的目的,都是不正确的。惩罚犯罪从其最直接意义上来说,也可以是刑法的目的,但是它不是独立的目的,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保护人民才惩罚犯罪,从这一点来说,它又是实现保护人民这个根本目的的手段。”[3]这一观点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承认“惩罚犯罪”是刑法的目的,但是不承认其独立性。
第三,直接从《刑法》第2条中得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否定惩罚犯罪是刑法的目的,而是将“惩罚犯罪”看作保护法益的手段,因为“《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同时也是关于刑法目的的规定”。也就是说,“刑法的任务与目的都是保护法益”。而且,“现行《刑法》第1条也规定,制定该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其中的保护人民,应指保护人民的利益即法益;惩罚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而是保护法益的手段”。[4]“我国刑法的目的和刑法任务是一致的。《刑法》第1条规定,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和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实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第2条的规定更加明确地指出了刑法要保护人民的哪些具体利益,而‘惩罚犯罪’当然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手段。因此,刑法的目的与刑法的任务一样,都是为了保护法益。”[5]。也有论者将《刑法》第1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规定解释为制定刑法的价值根据,其中“保护人民”属于最基本的价值目标(根本目的),“惩罚犯罪”是刑法的主要功能。[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