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学”是什么?

  

  我们还可以从中西方文化最初对法律的理解中,认识法学是公平之学的命题判断。我们认为,中国古“法”至少包含三层含义:(1)强调了审判主体的独立性,即由于神兽进行审判,它不受其他因素所影响,所以其审判活动是独立的;(2)强调了审判程序的公平性,从“触”到“去”的过程是公开的,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对二造双方而言在程序上都是公平的;(3)强调了法前人人平等之原则,所谓的“法”就是神兽,由它来掌握法的标准和尺度,由于它被赋予了“神”的地位,是公平的化身,所以当事人在神兽这一“法”面前是平等的。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代法文化中,法之原初意义就蕴涵着公平,代表着公平。无独有偶,在西方法文化中对法的意义之赋予也同样被铸入了公平之价值。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封面一幅图面即深刻地表达了西方人对“法”的意义的理解。该画面是:一位少女,蒙着双眼,一手握天平,一手执箭,其脚下是一头狮子和一只公鸡。少女即代表着法律的纯洁无瑕,蒙着双眼则表明断案者不能先入为主,天平代表着公平,箭则代表着力量,无箭之公平是软弱无力的,无公平之箭则意味着赤裸裸的暴力,法律面前,强者与弱者一律平等。东西方人虽然文化背景存有差异,但对法的意义阐释确是高度的一致。这表明:法律虽然具有地方性,但法学观却具有世界性,东西方人类从各自的文化中得出了相同的关于法学的判断,此即法学是公平之学。


  

  另外,在对法学的价值定位中,一些学者把经济学中的效率价值引入到法学中,把效率视为法学的价值。其实,这是一种对法学价值与经济学价值的混淆。法学的价值就是公平,法学是以研究公平价值为目的的,公平是法学之特有价值;而经济学之特有价值才是效率,正如不讲效率的经济学不是经济学一样,不讲公平的法学就不是法学。法学不能脱离人的法律资格的平等之基础而研究法学,而经济学也不能脱离成本与收益之基础而研究经济学;从效率价值而言,法学的公平价值自身已蕴涵着效率,而且愈是公平的程序与公平的判决,就愈是最富有效率的。也就是说,程序的公正与判决的公平,就会使当事人和社会民众对法律予以充分的信任与尊重,从而避免了因对裁判的不服而导致的上诉或申诉的诉讼成本的增加。许多当事人因为判罚不公或不公平对待而不断上访或信访,从而使个人和社会都付出了超额成本,这种超额成本的付出,使法律的效率反而降低了;因此,公平的判罚与公正的程序,就是具有效率的法学。在经济学中,效率是理性经济人如何以最少的成本投入而获取最大化的产出一种比值关系,这种经济学意义上的成本既包括物量投入,也包括时间和人力的付出;如果把效率引入到法学中,则必然会考虑如何才能以最快的时间或在最短的时效内完成某一法律程序,而法律程序的设定恰恰是基于对人的意志的过滤和“作茧自缚”,即使考虑到处理个案的效率问题,也必须是在公平前提下的效率,如果像经济学一样,法学也仅仅把追求效率作为其价值诉求,那么就会忽视或舍弃了公平,而不公平的处理结果又必然会导致当事人不停地上诉、申诉或上访等各种制度性或非制度性的成本的增加,最终使法律毫无效率可言。所以,公平是法学所特有的价值,如果说法学也讲求效率的话,也必然是在公平之前置下,因为公平即孕育着效率,包含着效率。既然如此,在公平价值之外再强调效率价值,或者单独把效率作为法学的独立性价值,是没有必要的,甚至是多余的,法学只有在公平之中寻求效率才是人们所欲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