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强化复议和审判(尤其是相对于行政机关)的独立。目前,可以通过严格复议和审判机关的责任、限缩其自由裁量权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笔者的建议是:对“不停轨”的依申请停止执行的条文作出修改,并对复议和诉讼的情形统一规定如下:第一,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如果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该损失不可以通过赔偿予以救济,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裁定停止执行;第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如果该具体行政行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且相对人提供了担保,应当裁定停止执行。如果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并有权要求赔偿。
【作者简介】
翟小波,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北大法学院讲师,北大公法中心成员。研究领域:民商法。
【注释】本文受国家博士后基金资助(20060390350)。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刘跃南庭长、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张国强主任、郑州大学法学院的沈开举教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李涛法官、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赵刚毅庭长、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蒋瑞芳法官,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大量资料,并热情配合笔者的调查,特此致谢。
参见杨建顺:《关于行政执行权力配置的思考》,载2002年8月12日《人民法院报》。
参见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和理由说明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7页。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中国行政审判研讨——99’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材料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36页。这段引文的若干词句有语病,但原文如此,笔者在此只能照原文来引用。
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237页。
甘文:《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20页。
蔡小雪:《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85页。
杨建顺:前注1引文。
参见马怀德主编:前注2引书,第307页。
同上,第306页。
参见杨建顺:前注1引文。
参见弗里德赫尔穆·胡芬:《
行政诉讼法》,莫光华 译,刘飞 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03-504页。
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 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116页。
参见弗里德赫尔穆·胡芬:《
行政诉讼法》,莫光华 译,刘飞 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94-495页。
参见杨建顺:前注引文。
该案例即广东吉吉迪斯科体育娱乐中心不服广州市规划局的强制拆迁决定而申请复议,1997年。关于广州市行政复议实践中依申请停止执行的情况及该案例,是由前任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处张国强处长提供的。
这是广东省高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刘跃南庭长告诉笔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