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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重要法律保障

  

  再次,《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建立了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即第二章规定的“过渡性安置”。所谓“过渡性安置”是针对地震灾区在完全恢复生产和生活功能之前,对于灾民采取的临时性的政府帮助措施。由于此次地震影响范围广,受灾面积大,涉及到受灾群众近4000多万,而目前在户外作“过渡性安置”的灾民人数也达到了近千万人。这么大数量的灾民,需要在1至3年的时间内做“过渡性安置”,从安置到管理都面临着一系列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所以,该条例将“过渡性安置”作专章规定,充分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过渡性安置”也必然会随着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度一大亮点。


  

  最后,该条例将政策与法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对于一些重要的问题采取了实事求是的处理方式,对于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确立了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第2条)。并且规定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3条):一是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二是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三是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四是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五是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六是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应当说,上述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方针与原则的确定将政策的灵活性与立法的稳定性高度结合起来,体现了一切以人为转移,一切以灾民的生产和生活安置为目的的立法思想。为了突出该条例的“以人为本”的精神,该条例第50条规定: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该规定的重要意义是强调在灾区恢复重建过程中,一定要将人的生命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而不能片面地强调追求生产效率,片面地追求经济的畸形发展。


  

  总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作为在汶川地震后迅速出台的行政法规,对于稳定当前地震灾区的救灾大局,保持地震灾区的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各方投入有序救灾,提高灾区生产和生活自救的能力,强化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防灾减灾的法律意识,都具有非常明显的现实性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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