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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重要法律保障

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重要法律保障


莫纪宏


【全文】
  

  2008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既及时地适应了地震后灾区恢复与重建工作的要求,同时也很好地弥补了目前我国防震减灾立法的不足,是一部保障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规。


  

  首先,该条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汶川地震”后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作出了系统和全面的规定,在我国行政法规的立法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这说明了我国行政法规立法指导思想的开放性以及行政法规适用范围的灵活性。作为全国性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据宪法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重要的法律形式,而此次汶川大地震,由于地震造成的影响涉及到近10万平方公里的区域,近4000万人受灾,按照温家宝总理的比喻,“必须倾全国之力”才能起到应有的救灾效果,所以,汶川地震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实际上是全国范围的,不仅涉及到了灾区,而且也涉及到非灾区。因此,《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实际上调整的事项涉及到全国范围。该条例的出台充分反映了执政党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以及立法应当“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科学精神,具有明显的时代性、进步性。


  

  其次,该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弥补了我国目前防震减灾立法的不足。该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处理突发事件领域的一般性法律,调整范围涉及到自然灾害、事故矿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作为一般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同样也适用于防震减灾活动。《防震减灾法》是调整防震减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根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适用该法。根据上述规定,震后救灾与重建工作也要适用《防震减灾法》的立法原则。不过,由于《防震减灾法》并没有对震后救灾与重建活动作出深入、全面和系统的规定,而此前国务院也没有依据该法来制定实施该法关于震后救灾与重建规定的行政法规,所以,面对汶川大地震所带来的震后灾区恢复与重建所出现的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国务院颁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及时地填补了立法的空白,使得目前正在开展的灾区恢复与重建活动能够纳入法治的轨道,这充分说明了在此次汶川大地震事件中,政府自始至终坚持依法办事,是政府“依法行政”的结果,也是法治政府理念的最好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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