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条绝好的进路。法律回应当下现实,直接体察、关照人情与人心,以求得一种上下、内外一致[12]的适合与满足,内心痛苦自然减少。但根据前文阐述,笔者也想提出一点犹疑:由于中国当下现实的错综复杂,旧活法和新观念交织在一起,无以厘清,故对于中国的立法者而言,其拟确立的法意应回应、肯认的到底是哪一种活法?如果是五千年来自己老祖宗们的旧活法,显然立马能“服务人生,慰贴人心”,因为该活法是我们一直习惯的;但我们是否就应该以此来“减少痛苦”,这样的“减少痛苦”是否又和现代化的目标或宗旨相悖[13]?毕竟,现代化是国人达成的重要共识。而如果是新活法,这种活法又是怎样的一番面目?它是否已完全浮出水面或被建构得完全或已在人们心中形成共识?如果没有,当下的中国法律又该如何回应?
这是一个中国式的两难。一方面,法律是对人世生活的总结和概括,对一种活法的肯认和宣扬,但目前中国社会的新活法尚在建构与发现之中,对此回应的法律无以建立;另一方面,回应旧活法的法律终究要被历史抛弃,但一个活生生运行着的社会,仍需要实在的法律来规制,于是必然诞生诸多或生搬或硬套或“规则委屈事实”[14]的法律,只是其尚不能承担反映现实活法的功能,平添人们心中的诸多不安——譬如,如果根据新的“程序正义”理念不判刘涌死刑,舆论显然无法平静,人们对司法不能制伏黑社会也必然惴惴不安甚至心生怨言——这种使人无法理解又徒增烦恼的法,我们要之何用?再换句话说,这个两难问题是:中国的草根阶层在当下短暂的历史时期,无以把新观念和旧活法打磨得完整、贴切、细腻,从而一种新活法的经验尚未确立,法律无以反映。而中国的精英阶层,却希望以自己的理性,怀着一颗良心[15],引入新观念、新法律,创造新活法,引领芸芸众生,却也无法得到理解,有时还会遭到民众的一些抵触和反感。
故综上,笔者小结,自己赞同法律要反映人世生活,回应一种活法,从而为民众打造、建构起诗意人生的进路;但当下,中国法律反映的决不能是自己老祖宗们的旧活法,也不可能是尚未成形的新活法,而大概只能是一种确保沟通,从而去发现新活法的活法。
四
在西方哲学史上,有多次哲学关注问题的转向。俞吾金教授认为:西方哲学家连续性地思考共同关注的哲学问题包含了三个不同的侧面:第一个侧面是个人面对的外部世界以及外部世界中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关系;第二个侧面是作为个人反思对象的自我以及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关系;第三个侧面是沟通个体与外部世界之间、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的媒介物,其中特别重要的是语言以及蕴涵在语言中的语法、语义、语用和逻辑问题。当我们紧紧围绕这三个侧面来反思西方哲学史的时候就会发现,西方哲学史发展的内在逻辑以客观的方式显现出来并可以把这一内在逻辑理解为三大转向:一是从独断论哲学到批判哲学,二是从批判哲学到生存论哲学,三是从生存论哲学到当代语言哲学[16]。
笔者对此理解,上述第一个侧面说的其实是哲学本体论的问题;第二个侧面说的是哲学认识论的问题;而第三个侧面则是哲学方法论的问题。因此,哲学关注点从第二个侧面向第三个侧面的转变也意味着哲学从认识论向方法论的一种转向[17]。而这种转向笔者认为十分重要,对于中国当下的现实更是十分迫切。因为由上文所述,我们缺乏一种新活法的本土经验供法律回应,而理性移植的凝结国外经验的法律又不能为国人很好地认识并立即得到自然地接纳,因此,剩下的只能是超越哲学认识论上“经验——理性”之二维范畴,以一种妥当、合理的方法去寻找并发现适合我们的新活法,而寻找、发现的过程则是一种中间、过渡的活法样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