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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边沁:一个纪念

  
  我指出这些问题并不是为了批判:我个人认为绝大多数这些变化都是改进,并且认为宪法研究中心应当强调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可行性因素——即实践政治。我们并不要求,也并不觉得需要一个新的开端或者与传统彻底的决裂。对这样的问题,舆论法庭保持沉默,几乎是无动于衷。这些想法所带来的问题仅仅是:即便当前改革日程中最富野心的政策得到实施,我们将在多大程度上背离了真正民主政治的边沁模式?在思考当前的改革日程在减少民主的缺陷方面并没有作多大贡献这一问题上,复活了的边沁可能并不孤单。[89]

  
  由这次思想实验提出来的第二个思想与程序有关。边沁可能会迅速抓住如下事实,即我们的各种宪法争论一直为政党政治所支配。可能除了苏格兰内部的分权争论——在其中,用一个冗长的政党交叉(cross-party)程序来寻求共识和妥协——之外,几乎没有一个立宪程序可以免于纠集与政党同一阵线的观点和选票。[90]然而,边沁对宪法制定程序的处理并没有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根据他的分析,为什么统治者应当牺牲其经由保有权力而促进其个人利益的机会?在他讨论黎波里的文章和一些其他的文章中,他试图阐述如何获得现行统治者的承认这一问题。他承认“无论那类承认(即主权者对这些承认的盲目无知)的可能性如何,其产生的有益结果是……产生一个对如此恰如其分的事态的存在绝对必不可少的条件。”[91]他继续指出“必要的承认的可能性并不是在所有可想见的情形下都同样是渺茫的”。并且,他认为除了欺骗主权者之外,胆怯、服从建议的能力、对声名的热爱以及对人民的同情都是那样的条件。[92]这看起来像黑夜中的呼啸声。在一些地方他反对暴力革命,但是在另外的地方,他把暴力,或者至少是暴力威胁视为有时是必要的和正当的。[93]难道这是边沁模糊不清的另一个例子吗?

  
  除了自愿放弃谋私利的权力是不可能的之外,边沁不讨论立宪程序可能还有另外的原因。他的宪法典是一个完整的蓝图,在其基本原则方面不容商讨。在以南非和乌干达的新宪法是如何被设计出来为特征的选民集会中,通过多数人同意和妥协民主地制定宪法的艰难过程是多么的各不相同啊!毫无疑问,人们可以根据如下理由来为边沁辩护,即在法典化方面他允许广泛的公共讨论和修正,尤其是在调整实体的法律以适应当地的情势方面更是如此。但是我们不知道边沁的基本宪法原则是否即便是在一个民主的立宪本程序范围内也可以被视为是可商讨的。

  
  我的思想试验确实激励了我思考一系列特别的问题,它们包括腐败、官员的才能、公共舆论的教育和使公共舆论免于操纵的保障措施。我也得出结论认为,边沁远非拒绝制定一个带有如下条款的实证权利法案,该条款允许通过一个“不可调和的宣言”诉诸议会,而不是诉诸全面的司法审查[94],与之相反,他可能认为这个条款走得还不够远:他反对的是讨论各种非法律权利,而不是反对把可实施的法律权利规定到实证的法律之中。他可能还反对司法审查权,但是当前对与立法程序的一个快速通道相联系的不可调和性的宣言提出的建议似乎更像是对议会提出的劝诫——并且,当然,对他而言,主权应当在人民,而不在议会。[95]

  
  边沁对自然权利和法国1791-1795年宪法的攻击有时被解释为对所有包含基本权利或宪法性权利条款的文件的攻击,这是一种误解。[96]在《无政府的谬论》(Anarchical Fallacies)中,他主要攻击了一种体现在那些在他看来不会有、也不能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的话语形式。

  
  他的攻击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非法律权利观念,其理由是权利是由法律创设的,一项非法律权利就像一个没有父亲的孩子;(2)不可剥夺性或不可转让性观念,由于限制至高无上的主权者的权力在观念上是不可能的,因而权利不可能是不可侵犯的;(3)绝对权利的提法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各种权利彼此之间可能相互冲突;(4)他的许多批判直接指向法国宪法的内容、风格和细节。没有一个这样的批判涉及到实证惯例,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法案可以由法律确立的程序所改变,并且在具体的语境下被认为是潜在地彼此相互冲突的。

  
  一个现代边沁主义者很可能批判欧洲公约或者近来公布的人权法案的内容和形式的各个方面。但是没有一个边沁的主要批判涉及到由议会制定,尤其是在将来要为议会所修改的、包含了法律权利的法律。如果这项法案包括了对美国或加拿大模式的司法审查条款,在不同的边沁主义者之间就仍然有就其在该问题上的立场的逻辑进行争论的空间。但是,当前关于去除在议会问题上存在的各种潜在的冲突这一建议获得了不同边沁主义者的共鸣。作为其提出的目标,这个被提议的权利法案规定了某些反对施政混乱的保障措施;边沁是否可能认为这些措施在形式、范围或内容方面是充分的,这是一个开放的问题,但是他可能未必就在原则上不赞成把那样的价值纳入到法律中。

  
  以这种方式想象边沁,即要么在梦中与他一起漫步,要么根据他的文本更为严肃地思考我们现行的宪法,是非常不可靠的,并且价值有限,因为这种方式是透过19世纪早期的透镜来审视20世纪晚期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替换上一个当代的边沁主义者,而不是想象边沁本人死而复生。即便如此,也需要解释和想象,因为在特定的参数范围内,有许多可能的边沁主义者可供想象:把边沁主义的模糊不清与我们后现代状况的解释空间结合起来,我们有建构不同景象的许多回旋余地。

  
  作为世界公民的法学家:一个现代边沁主义者

  
  因此,就允许我以我所建构的这个千年末的一个可能的边沁主义者来结束本文吧,但是请牢记,这不过是我的想象,我并不是那位尽心尽力的信徒。

  
  这位现代边沁主义者的议程与观念的基本轮廓都符合我在上文曾解释过的边沁的法理学的五个支柱。她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功利主义者、自由民主主义者、极端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女权主义者、人道主义者(可能对濒临灭绝的物种怀有矛盾的情绪);她的认识论认为知识与语言与人类建构紧密相连;并且她立志重建一般的规范法理学,这种法理学原则上涉及到法律制度、法典、法规、实践和话语的设计与实施。知识、语言和法律应当完全被视为是人类为了功利的最大化而创造的工具。作为一个民主主义者,她坚信在所有的层面上,主权都必须在于人民,不仅仅作为一个最后的诉诸手段,而且在那些暂时被委之以权力的人的持续的负责任性和对其的控制方面,主权有实践的必要性。较之边沁的立场而言,她的立场更为坚定,是一种世界公民的立场:即是说,她在每一个重要的计算方面关注的范围是所有人的福利,包括未来的世代,甚至可能会扩展到所有的生物。对她而言,随着日渐增长的相互依赖和可能的空间超越,唯一自足的共同体是世界。[97]

  
  这样一种全球法理学既是乌托邦,也具有很大的实践可能性。它提出了一个颇有抱负的理想,但是它关注的焦点在于技术、政治,以及实现这个理想的手段和障碍等各种细节问题。

  
  而真正符合边沁主义精神的是,我们可以根据自1832年以来的发展做出某些调整。

  
  请允许我仅仅给出几个例子:

  
  第一,在这个相互依赖的世界里,边沁宽泛意义上的“立法”本身必须不仅关注主权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即古老形式的国际法),而且也要关注全球的、跨国的、区域的、各种地方的和网络化的法律秩序。[98]这要求特别关注关于主权和垂直等级权威的各种概念,也要特别关注制裁和强制执行等问题。然而,它未必趋向于全球治理的一元论观念。

  
  第二,在功利主义实证主义传统范围内,鉴于过去150多年的批判与争论,可以适当地考虑对功利主义进行修正。我们的现代边沁主义者可能在哲学的层面上追随J.J.C.斯马特或R.M.黑尔,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在应用伦理学方面追随彼得·辛格。[99]同样,在法理学中,赫伯特·哈特用“规则”对命令、习惯和拟人化的主权者的取代可以被视为是在法律实证主义范围内的一个修正,即使哈特本人是一个修正了的(实际上是摇摆不定的)功利主义者。[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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