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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边沁:一个纪念

  
  庸俗主义这一指责更不容易反驳。毕竟边沁本人常常质疑诗歌的价值:他有时把诗歌与图钉放在同一层面上[41],并且,在一份后来发展为《威斯敏斯特评论》的激进期刊的计划中,他提议“一半版面刊登政治学和道德哲学,另一半版面留给无甚意义的文学”。[42]此外,1892年10月A.E.豪斯曼在伦敦大学学院人文学院(即法学院)和科学学院全体教员面前发表演讲时漂亮的开场白可以被合理地被理解为人文科学反对粗陋地解释 “实用知识”这一观念。他说:“尽管科学的卫护者们把教育的目的定义为有用,人文主义的拥护者们却更为崇高地将之定义为善和美”。[43]

  
  原初的功利主义(crude utilitarianism)实际上易于被指责为是庸俗主义,但是这并不需要我们过度地担忧。边沁自己可能有时候轻视文学,但是他是一个音乐爱好者,并且他的功利旨在调和 “美和善”。他取笑那些自认为确信一贯的“更高级的幸福”观念的自以为是的知识分子,许多哲学讨论一直围绕着这种争论而展开。同样地,人文科学在伦敦大学最初的创立计划书中占据支配地位。当时只有两个学院:医学院、法律和人文学院;人文学院包括语言、数学、物理、精神与道德科学,还有英格兰法、历史以及政治经济学。我们可以欣然承认如果人文科学的概念被相当宽泛地解释,则可以包括联合王国第一位工程学教授;承认文学难以取得稳固地位;并且承认豪斯曼的演讲提醒我们注意在“实用知识”观念和热爱知识本身之间存在永恒的张力。然而,我可以把这一问题留给我在艺术和the Slade 学院中的同事们和那些正在法律与文学领域发起一项新运动的人们去争论是否伦敦大学学院由于将此类诉求涵括进来作为我们活动的中心而背离了其创始人的意图。[44]

  
  伦敦大学学院的创立计划书规定:

  
  委员会相信,他们现在将要建立一个学院,这个学院将有效地传递自由授课给现在被排除在学校外的那些人的子孙后代,并且,很可能既不保留随着时间的流逝会被取代的研究机构,也不忽略任何由于理性的进步而带来的新科学。[45]

  
  伦敦大学学院不仅仅是激进的,而且也是富于创新精神的。一开始它就扩大大学课程的范围,并使之具有现代化的气息。随后,它开设了许多新的学科,包括心理学、发音学和摄影测量学。

  
  宗教宽容、研究自由、教育机会、实用知识以及创新一直是贯穿伦敦大学学院历史的理念核心。它们为边沁的追随者们所强调和发展。但是,当然,一个人不必为了同意它们中的一些或全部而成为边沁主义者。

  
  作为法学家的边沁

  
  边沁首先应当被视为一个法学家:他的法律著作构成了他的作品的大部分;他早期发表的作品之一是他对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的攻击;[46]在其后期的作品中有一部是《宪法典》(第一卷)[47]。法理学是边沁思想遗产中最为精深、最具原创性也是最不被重视的部分。然而,他却是作为一个哲学家、政治理论家以及社会改革者而为人们所熟知。有几个因素可以解释这种现象:在法理学领域,他的光辉被他的学生约翰·奥斯丁(伦敦大学学院的第一位法理学教授)遮蔽了一个多世纪。[48]值得注意的是,其体现在《法学概论》中的法律的一般理论,在1945年才被发现,并且直到1975年才以确定的形式发表。然而他的许多法律著作终究都会被发表出来;它们现在已经成为是已被埋葬的边沁的最大组成部分。与上述所有这些相关的是,法理学即使在法律圈子内也被认为是相当深奥的学科。从长远的观点来看,边沁和他的后继者们都未能使法理学成为英国知识传统主流的组成部分。[49]

  
  边沁对法律思想的贡献一般而言被低估了——无论是其历史上的意义还是其当代意义。本文中,我将只用一个问题来阐释这一点:其法理学的观念和研究主题。本文中法理学与法律理论同义,即指法律思想、法律内部话语和法律外部话语的更为一般的面向。[50]我的论题在于,首先,边沁法律理论的观念与几乎所有的当代法律理论观念相比,要广泛、丰富和连贯一致得多;其次,修正和更新后的这样一种观念是全球化时代非常需要的。

  
  为了阐明边沁的法理学观念,我将把关注点集中于源自其更容易理解的各种文本的他本人的思想,而不诉诸根据推测所得的材料,例如推断其诸多观念的潜在意义或者与一个复活了的边沁或一个现代边沁主义者进行一次想象的对话。在本文中,他实际的语词就足够了。然而,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我将对当下关于联合王国宪法改革的诸多争论作一番简要的思想实验。

  
  边沁有志于法理学,正如路德有志于基督教[51]或者牛顿有志于科学[52]。他的雄心勃勃常常为人们所谈及;但是其法理学观点的本质却仅仅是被模糊地理解。20世纪英格兰的智识环境一般而言相当反对宏大理论[53],边沁更为宽广的眼界被视为是浮夸而不予重视,而不是因为宏大而受到尊重。

  
  那幅景象是什么呢?我认为它立基于五个基本支柱:功利原则、虚构理论、实证主义法的命令说、普世的立法科学观念及其后来补充的但却很重要的民主理论。前三者一直在一些二手文献中得到广泛的讨论(尽管程度不同)。一般而言,人们对后两者不太熟悉。这五个要素一起构成了一个单一而颇具雄心的关于法理学的本质、研究主题和用途的观念。我将简要地对每一个要素依次进行评论。

  
  首先是功利:边沁思想的出发点是功利原则,从大量的二手文献中我们可以抽象出几个核心论点。

  
  随着时间的推移边沁完善了他关于功利的观念。关键的文本并不是《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早期的压缩版本,而是在《道德义务论》(Deontology)和某些还没有发表的手稿中以一般的术语提出来的复杂得多的版本。[54]尽管边沁在某些重要的方面发展了功利主义,但是功利主义更为一般的面向并不新颖;边沁的独创性和旨趣更多地在于他对功利主义的各种基本观点的运用。例如,正是功利原则使其对证据非常细致具体的处理、对各种犯罪的分类、对刑罚的理性化以及无数其他具体的论题具有连贯性和敏锐度。他将功利原则作为一种武器。他的功利主义需要根据作为一种适用于具体问题的分析和批判工具所具有的阐释能力来判断,也需要根据作为一种价值的一般理论的哲学上的可辩性来判断。我们不必为了找出边沁在连续不断地进行挑战与质疑而去同意他的功利主义。正如赫伯特·哈特指出的那样:“尽管边沁没有说服我们,但是他迫使我们去思考”。[55]

  
  边沁的思想在根本上就模糊不清:快乐是指满足还是优先?他是一个直接的功利主义者还是间接的功利主义者?边沁的功利主义行动者是最大化他自己的快乐吗?是否每一个人的选择,在个人道德和集体决策方面,都是根据它最大化公共福利的取向来判断的?“范围”(extent)这一概念会扩展到多远?换句话说,是否公共福利总是包括所有的人和有感觉的存在物(sentiment beings),主权者、主权者的臣民们以及其他个体的主要关注点直接局限在各自的共同体内,有无特例?等等。[56]边沁的观念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发展和深化,并且他并不总是完全连贯一致。[57]某些精彩的作品已经讨论了边沁功利主义的某些方面[58],但是,只有取得并理解他旨在将功利计算运用于特定语境的所有文本,我们才能全面理解作为功利主义者的边沁的核心思想。

  
  然而,边沁立场的某些方面还是比较明确的。特别重要的是,功利既是个人伦理的原则,也是社会和政治道德的原则,也即道德和立法的原则。在法理学中,我们主要关注的是作为广义上的“立法”原则的功利。它既被作为引导实际的社会决策的基本原则,又被作为评价此类选择所导致的实际后果的基本原则。处于边沁法理学核心的是设计观念:制度、章程、法典、程序、实践和特别法律规范的设计。边沁的法律理论并不仅仅是一种设计理论,因为他也关注诸如解释、适用、执行、强制执行和影响等这样的问题。

  
  现代政治哲学中最为重要的宏大理论,即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也格外关注制度的设计及其基本结构绝非是巧合。[59]

  
  虚构:边沁的逻辑和语言理论一直被奥格登、奎因、哈特和其他人称颂为具有哲学原创性并超越了其所处的时代。其逻辑与语言理论预见到了后来一个多世纪中英国分析哲学中的许多重要而关键的发展趋势,这其中也包括边沁基本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尽管它们随着年代的流逝而有所发展,这是边沁研究中心最为重要的子项目之一。如下这个信息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在菲利浦·斯科菲尔德确立的文本的基础之上,许多重要的材料最近已经有了英文和法文的版本。[60]在这里要对这些材料作充分的讨论是不可能的。但是,有两个关键点值得强调:

  
  首先,边沁的虚构理论是建立在功利原则之上的一种建构主义认识论:我们通过语言这个透镜去建构我们关于世界的知识,而语言本身也是一种人类建构,这种建构既是必要的,也是危险的。虚构理论与实用主义、知识社会学甚至是某种后现代主义(例如,罗蒂)有着不可争辩的相似性。边沁的“事实”观念世界远非格拉德格林的事实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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