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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刍议

  
  对于经济补偿的性质,在我国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贡献的补偿;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是一种法定违约金;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社会保障,以帮助劳动者渡过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无来源的失业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我们倾向于第三种观点。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的规定,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于以下几方面:(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新近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等也列入了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从上述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我们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主要用于劳动者被迫离职的情况,劳动者一般处于需要帮助的地位。在此种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主要是对劳动者生活的补助。

  
  因此,我们赞成第三种观点,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社会保障。

  
  二、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并无明确规定。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也指出: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200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发了《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又作了进一步规定,该通知指出: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到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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