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科学精神与民生责任

  
  民生责任不仅体现在地震的预防上,也洋溢于地震发生之后的救灾上。此次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应急救助工作,人民群众也积极投身援助行动,真正彰显了国家对地震灾区灾民的关心,也极具凝聚力地体现了国人的爱国热情和世人的无国界爱心。然而,在此次地震灾害问题上,以履行职责和奉献爱心为主线的民生责任,与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合理质疑和正当问责,并不矛盾。无论是一边谴责一边自觉奉献爱心,还是先奉献爱心再等待“秋后结算总帐”,都不影响民生责任的履行。更何况《防震减灾法》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如果以地震发生之后质问有关地震官员和专家,就想当然推断质疑者没有爱心或者将爱心置于第二位,这是对质疑者不公平的评价。

  
  事实上,之所以在此次地震发生后,出现这么多的谴责意见和质问之音,无非是在表达一种对灾区遇难群众悲痛之心,以及对造成如此高强度、大规模地震却没有任何事前预报的愤慨之情。两者显然并不彻底决裂,而是都统一于民生责任这一永恒主题。我也相信,即便再冷血、再硬心肠的人,在自己的同胞遭遇如此震惊世界的灾难时,也总不至于仍然若无其事甚至幸灾乐祸。如果真有这种冷漠者,只能认为这部分人确实是人心冷漠,而并非因为他们“忧国忧民”或者“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总之,在汶川地震面前,我们需要科学精神,也需要民生责任。科学精神不是消极指望精确数据,民生责任也不是忘记正当问责。在对待科学精神上,应以民生责任为主流价值判断,不顾民生责任的科学行为与科学精神,不能算真正贯彻科学精神,应当受到符合科学精神本质的质问——不仅包括有精确数据作为依据的现实性的专业质问,也包括没有精确数据作为依据的可能性的非专业质问;在对待民生责任上,应以科学精神作为正确指导,不顾科学精神的民生口号与民生实践,不能算真正履行民生责任,应当受到符合民生责任原理的质问——包括对事后救济过程履行民生责任的质问,也包括对事前预防过程履行民生责任的质问。

  
  2008年5月15日凌晨于上海

  
————————
作者联系方式L
QQ号码:68190161
电子信箱:tsageng@sina.com
法律博客:http://tsageng.fyfz.cn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