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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客体研究及其意义

  

  通过有体物来把握权利的概念与法律发展早期人们的实体化思维有关。自罗马法创造“物”和“所有权”概念以来,有体物便是衡量财富多寡的唯一标准,而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 则因其无形而很难为人们更好地理解。因此,人们习惯于将权利转化为物时,才能更真切地感受到权利的拥有。将权利转化为物时,权利的转让如物的交付一样形象生动,易于理解。进而规范理念上的权利通过法律拟制而取得了“无体物”的地位。然而,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分类却造成了上述的两难困境。与其如此,倒不如抛弃这一分类,换一角度来思考物权的客体。因为这一分类只是罗马人的一种天才设想,并不是事物的必然。民事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因此,民事权利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虽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但皆可归结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为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10] (117) 物权作为财产权中的一种,其客体当为物质利益。但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质利益必须能为特定的主体所直接支配。直接支配是物权的基本要素之一,是能为他人感知和把握的特定主体与一定的物质利益之间的直接联系。其表明的是特定主体对一定的物质利益的可控性,亦即法律赋予特定主体对一定物质利益的自始至终的控制力。至此,物权客体可定义为:物,是能为特定主体所直接支配的物质利益。


  

  能为特定主体所直接支配的物质利益有着与之相适应的存在方式,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是其基本存在方式。实物形态是以一定的时空关系为基础的物质形态,其特点是可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感知物质的具体存在。实物形态的物质利益,通常不以固定的金钱衡量,而是随着使用价值的降低或提高而变化,其行使和实现倾向于不依赖或不太依赖他人的协助。由于实物形态易于辨识,物权的设立和变动以及由此形成的权属,相对清晰和确定,但容易在物权流转和保护上产生阻滞和僵硬。价值形态是以一定的货币关系为基础的数量状态,其特点是交换价值同时体现了物质利益的价格大小。一般而言,价值形态的物质利益比较直观地反映物质利益的多寡,在流转和保护上较为方便和灵活。但直接支配力上不如实物形态,总是需要依赖或较多依赖于他人的协助,存在着权属纠纷和权利落空的可能。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可以相互转化,这构成了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础。现代社会,资源和财富越来越突破固有的单一的实物形态,人们越来越优先考虑物质利益的一般价值。由此导致了物质利益的实物性与价值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与作用的此消彼长,以至于一切实物都要价值化,都能价值化。[12] (41) 股份公司的一切财产都折成价值状态的股份,是其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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