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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客体研究及其意义

  

  作为单独概念的股份,是析分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也是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计算单位。这一初始含义,学界不存争议。作为集合概念的股份,学界尚未完全厘清。而作为股权客体的股份,是集合概念意义上的股份,这正是我们所要重点考察的。但对股权客体意义上的股份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


  

  首先从公司不同关系角度加以考察。从公司自身与股份的关系来说,股份是其进行运营的基础,是“公司已经获得或能够获得的用来开始、启动和拓展其事业的金钱。”[8]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其任务与使命就是通过经营活动获得利益,而任何经营活动均需一定的财产为基础与依托,没有一定的财产则公司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公司赖以运营的财产虽可以从众多渠道获得,但股份是其最初的财产来源。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构成公司的全部财产。因此,股份可描述为公司财产、资产或资本。从股东与股份的关系来说,股份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尽管有学者提出股份来源的二元性,即其形成既可来自股东的出资,也可来自公司利润的转化,[9]但出资是股份得以形成的原始环节,不存争议。股份代表着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基础,同时也是界定股东之间分享公司利益的一种客观衡量标准。因此,股份又可描述为股东所享有的公司资产。故有说法:“股东拥有公司”,这正是对股份的最好注释。股份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公司资产,与其他形式的企业投资者所享有的企业资产,在性质上基本相同,不同的是股东所享有的公司资产是以股份这种均一化的比例形式出现的。以均一化的比例形式出现的“股份”是单独概念,可称个体股份;而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公司资产的“股份”是集合概念,是由一定数量的个体股份所构成的一个集合体。具体说来,某一股东所享有的公司资产数量就表现为拥有公司股份的数额,即公司资产的份额。因此,股份可进一步描述为股东享有的公司资产份额。


  

  将股份描述为股东享有的公司资产份额,已隐含着将股东拥有的东西进行了法律上的抽象。如前所述,公司股份源自于股东的出资。而股东的出资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尽管对这一规定所包含的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但实践中不仅存在着债转股的债权出资、商誉出资,而且有些地方性规定中还允许人力资本作为出资形式。可见,除货币以外能够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但公司章程的记载和登记机关的登记都是确定的,并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解。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股东的出资不管采何种方式,都以一定的货币数额来计算,即折算金钱以换算成股份,亦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作价入股。在这里,某一实物或某一权益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以财产价值为内容的资产。因此,在公司制企业里,无论是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还是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一切财产均折成价值状态的股份。一言以蔽之,股份是价值形态的公司财产,是一种法律上抽象的物。至此,笔者将作为股权客体的股份定义为:每个股东享有的价值形态的公司资产份额。这一定义,指出了股份的属概念是“份额”,符合逻辑学上的实质定义规则;在份额这一属概念下,股份和其他社会生活中份额的差别即种差是每个股东享有的价值形态的公司财产,从而界定了股份这一概念与其所反映的对象之间的内在联系,具体地揭示了股份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其内涵能够被人们所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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