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客体研究及其意义
胡吕银
【摘要】 股权的客体不是某一实物或某一权益,而是以财产价值为内容并为股东所享有的公司资产份额。这一界定,对股权性质的确定和物权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股权;客体;股份;物权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法人理论的研讨中,特别是在股份制企业性质的探索中,学者们对股权性质的认识出现了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下列四种不同的看法: ⑴所有权说。该说主张股权就是物权中的所有权,认为在公司中并存着两个所有权,即股东享有所有权,公司法人也享有所有权,并称之为所有权的两重结构。[1] (2)债权说。该说主张股权实质上是债权,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2] (3) 社员权说。该说主张股权是社员权,是股东在法人内部拥有的权利与义务的总称。[3] (4) 股权独立权利说。该说在揭示上述三种学说都存在着理论上的缺陷后,提出了一个新的学说,主张股权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更不是什么其他权,而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种独立的权利,也就是说,股权是与所有权、债权、社员权等传统权利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4]
对股权性质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分歧而争论不休?笔者认为,众多学者在研究这一问题时的思路错了。目前,我国学术界仍以传统物权理论的实体化思维来研析股权的性质。当传统物权价值取向与公司财产的价值化和独立状况产生矛盾时,便提出了股权是双重所有权之一种或者债权和社员权等莫明其妙的说法。以这种僵化的思维去探究股权的性质,必然走进理论的误区,并在实践中陷入困境。传统物权理论的僵化思维无法准确地探究股权的性质。那么,激进的思维能否真正有益于股权性质的探究?对此,有学者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不应从原有法律所规定的传统权利中去探寻股权的性质,而应以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关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分离、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彼此独立、股东与公司之间产权分化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去研究股权的性质”。[4] (118) 该观点看到了以僵化的思维来思考股权的性质所产生的理论与实践的困境。但以此激进的思维所得出的股权是一独立权利的结论,是否意味着改变整个民法的权利体系,在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后加上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