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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与南京大屠杀

  

  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的审理,就是为了将纳粹德国和法西斯日本政府和军队所犯下的滔天罪行记录在案。有一个典型的案例能清楚地展示国际军事法庭的这一目的。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1945年9月2日,战胜方的同盟国在东京湾的美国“密苏里号”战舰上举行了日本投降签字仪式。随即,美国第8军登陆日本对其实施军事占领。在“密苏里号”战舰签字仪式结束后的第9天,驻日盟军总部最高统帅麦克阿瑟签署了盟军总部第一号逮捕令,下令立刻逮捕包括东条英机在内的39名甲级战犯。命令下达后,30多名美国宪兵包围了东条英机的住所,但就在这时,屋里传出一声沉闷的枪声,原来东条英机在里面想要自杀,但自杀未遂。当美国宪兵冲进去时,他摇摇晃晃地站在那里,手上拿着一支0.32英寸口径的科尔特手枪,鲜血已经染红了衬衣。此时,美国宪兵二话不说,马上就把他送到医院抢救,并为此主动献血给他。


  

  东条英机生于1884年,日本陆军士官学校及陆军大学毕业,毕业后长期任职于陆军省、参谋本部及关东军司令部。1940年10月晋升为陆军大将,1941年10月18日至1944年7月22日任日本首相。他是日本法西斯集团中最激进的一个,也是其领导人之一。1940年,他推动日本加入轴心国集团并在此后控制了整个日本的军队,是参与对华侵略、偷袭珍珠港、发动太平洋战争的主谋。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5条明确规定:“本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犯有各种罪行包括破坏和平之远东战争罪犯。”所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管辖的国际罪行主要有三个,即:战争罪、反人道罪和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就是指“违反战争法规及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其范围非常广泛,如杀人放火、奸淫、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残暴行为;反人道罪则是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中提出的新罪名,其依据源自对日本军国主义分子和纳粹德国希特勒暴行的清算和预防;破坏和平罪其实就是今天经常提到的“侵略罪”,它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是列为第1项的犯罪,次序排在战争罪和反人道罪之前。


  

  东条英机被指控犯有反和平罪与战争罪,并在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经过二年半的审理后,于1948年11月12日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侵略罪和战争罪被判处绞刑{3}。


  

  东条英机最后被判处绞刑。然而自杀未遂、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美军宪兵不仅立即把他送到医院抢救,而且为了让他活下来,还主动献血救他。美国军人的目的就是因为他作恶多端,不能让他用自杀来逃避公理与正义的审判。在还没有开庭之前,东条英机必须活着,必须接受公开审判,以便让世人了解真相并彻底粉碎日本军国主义体制。


  

  南京大屠杀无疑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日军暴行中最突出的一件,它的残酷程度在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或许仅次于纳粹德军在奥斯威辛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正如下面关于南京大屠杀的法庭判决书所认定的,日军在南京的暴行比起德军在奥斯威辛单纯用毒气的屠杀,其杀人方法是残酷绝伦、多种多样,无奇不有。宋希濂认为南京大屠杀“实为现代战史上破天荒之残暴记录”。它的残暴程度比起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扬州十日”、“嘉定三屠”有过之而无不及{4}(P. 300)。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是对日本战犯的罪行的彻底清算,也是国际社会中的正义力量与邪恶势力的较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继续。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意大利和日本为中心的轴心国以军事上的失败而告终,但日本侵略者在南京犯下的种种令人发指的暴行,是对中国乃至对整个人类犯下的罪行。这些日本侵略者与希特勒法西斯集团一样,是人类中最为邪恶的势力。因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与二战中的反侵略战争一样,是对邪恶势力的清算。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比战争更具有长久意义的清算,因为国际军事法庭动用的不是军队,而是法律;它要通过公开的审判,让世人以日军暴行的真相来警示一代又一代的后人。所以,当东条英机自杀未遂后立即把他送到医院抢救,并为了让他活下来接受审判还主动献血给他,其意义正是为了能够记录日军残酷的暴行,为了世界永久的和平。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战争罪犯的审判之所以能够进行,背景是因为美、苏、中等国对日本侵略者的反侵略战争取得了胜利,但最终能够将那些对中国人民犯下滔天罪行的日本战犯绳之以法,则是通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而取得的历史性的重要成就。尤其是对土肥原贤二、坂垣征四郎、松井石根这三名双手站满了中国人民鲜血的刽子手的审判,如果没有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这些人的滔天罪行就不可能被记录在案,也不可能得到应有的惩罚。通过审判将日本军事主义分子的滔天罪行记录在案,是为了将日寇在南京的暴行永远地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是为了昭示后代,永志不忘。


  

  二、平等诉讼原则与保障被告权利


  

  东京国际法庭的判决,对将日本军事主义分子的滔天罪行记录在案意义重大。这不仅因为法庭本身是依法成立,而且在实体法和程序上都是严格按照规则来实施,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历史的公正。


  

  1. 程序规则的基本原则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所有活动都以该法庭的《宪章》为基础。它由东京盟军最高统帅列克阿瑟于1946年1月19日以特别通告的方式颁布的。《宪章》共分5章,17个条款。主要内容涉及该军事法庭的组织、人事、行政、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在法律问题中,实体法方面规定法庭的审判权力,也就是对人和对罪行的管辖权、刑罚权和程序方面的规定等。程序方面的规定包括陈述的顺序、审判的进行,证据的被接受、对证人如何诘问、判决的型格、刑罚的执行等。所有这些内容,在宪章里都有清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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