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账户为中心的无纸化证券权利体系
UCC在关于证券权利的规范体系中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也非常关键的概念,即“证券账户”。这个概念应当成为无纸化证券权利体系的核心概念之一。因为当证券本身遁于无形时,只有账户才能有效区分证券权属。
以账户来归集财产,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即社会成员所拥有的财富在数量上比较可观、在形态上呈多样化时为了更方便地持有财产而采用的管理方式。在现代社会里,账户遍布于经济领域的各个角落,如在银行存款会有储蓄账户,通过互联网获得服务也需要相应的账户。账户代表着开户人基于特定目的、以特定方式存储的财产集合,这类财产可能是实体财产,也可能是虚拟财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账户是现代人持有财产、管理财产的一种工具,它可以反映多种信息,包括开户人信息、资产信息、资产流转信息等。随着交易形式的演进和电子技术的发展,归入账户的财产仅以电子数据或象征形式表现,这时管理账户就需要有一套确定的制度体系,账户管理就这样逐步制度化了。
现代证券账户管理制度的一大特点是层位化,即不同层位的管理人维护不同的簿记系统,这样在财产权利和账户权利的行使上就可能存在财产受益人与账户名义人之间的分离,这正是间接持有体系给证券权利的认定带来的困扰。
无纸化证券权利体系正是在克服这个困扰的基础上形成的。根据国际证券监管机构CPSS-IOSCOTechnical Committee关于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的界定和UCC关于证券权利的规定,我们可以账户为中心将无纸化证券权利体系的内容大致归纳为如下几点:
第一,依据投资者是否证券发行人所备证券持有人簿记中的账户名义人,判断投资者持有证券的方式。如果在证券发行人所备证券持有人簿记中,投资者就是账户名义人,则该投资者直接持有证券。如果在证券发行人所备证券持有人簿记中,投资者不是账户名义人,则该投资者间接持有证券。
第二,在直接持有体系中,投资者根据其在证券发行人所备证券持有人簿记系统开立证券账户的事实对该账户下的证券资产享有所有权。
第三,在间接持有体系中,投资者根据其在中介机构处开立证券账户的事实就该账户下的证券资产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包括对中介机构的请求权在内的一系列权益。
四、关于证券所有权证明问题的规范分析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结算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直接以其自身名义持有证券,因此,投资者对证券的持有方式为直接持有。在这种直接持有体制下,投资者对其账户中的证券所享有的权利为证券所有权。
证券所有权的证明包含两个层面:其一,在静态意义上,如何证明权利主体对证券享有的所有权? 其二,在动态意义上,证券所有权的转让须履行何种法律程序方可生效? 两者是有内在联系的,比如,对于无记名实物证券,对证券的占有即可证明证券所有权,而证券所有权的转让亦仅需交付证券。故而,在对证券所有权的证明问题进行考察时,与前述两个层面相关的法律规范均可纳入视野。
在研究证券所有权证明这个问题时,本文所关注的成文法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公布的业务规则等。
1.《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指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公司法,下同)没有明确使用“无纸化”这一用语,当然也就不可能明确告诉我们,无纸化证券的所有权应当怎样得到证明。但是这部法律中仍然有一些分散的法律条文可能对这个问题有所帮助,所以我们的首要任务是辨别无纸化证券的所有权证明应当适用公司法中的哪些法律规范,同时也排除一些无法适用的法律规范。一个较为便利的分析途径,就是将无纸化证券与公司法所提及的证券分类联系起来,看看它可以被何种证券所涵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