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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纸化证券的持有与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在UCC重述中,直接持有体系比本文所界定的直接持有体系范围要广,它包括了凭证式证券体系和无纸化证券的受益人登记体系。所以从本文的概念出发,上述评述内容可转化为这样一个命题:在受益人登记体系(即本文所界定的证券直接持有体系)中,证券所有权通过发行人或其过户代理人的登记簿的有关记载加以证明。


  

  那么,在名义人登记体系(即证券间接持有体系)中,法律又是怎样保护投资者对证券所享有的权利呢? 在修订后的UCC第八篇中,新的第五章专门为间接持有体系设定了新的规则。其所采用的方法,就是“描述通过证券中介人持有证券的人享有的一整套权利的核心, 然后为这套权利取一个名字”。[9]这个名字就是“证券权益”(security entitlement) ,而证券权益的概念又与“证券账户”(security account)紧密相联。具体条文如下: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8-501条证券账户:从证券中介人处取得证券权益


  

  (a)“证券账户”指依据一项协议,贷记或可以贷记金融资产于其中的账户。根据该项协议,管理证券账户的人保证它为之管理账户的人有权行使由金融资产构成的权利。


  

  (b)除(d)和(e)另有规定外,某个人取得证券权益,如果证券中介人:


  

  (1)依据账簿记录表示某项金融资产已经贷记他的证券账户:


  

  (2)为贷记他的证券账户,从他那里接收一项金融资产或为他取得一项金融资产,并接受了该项金融资产:或者


  

  (3)依据其他法律、条例或规则,负有把某项金融资产贷记他的证券账户的义务。


  

  (c)如果(b)中的任一条件得到满足,即使证券中介人本身没有持有金融资产,某个人也享有证券权益。


  

  (d)如果证券中介人为某个人持有一项金融资产,该项金融资产以这个人的名义登记或应按照这个人的指示付款或记名背书给这个人,并且还没有背书给证券中介人或空白背书,则这个人应当被视为直接持有该项金融资产,而非对该项金融资产享有证券权益。


  

  (e)证券的发行不产生证券权益。


  

  在UCC中,“证券权益”特指,间接持有体系中,通过证券中介机构开立证券账户而持有证券的主体,对金融资产享有的权利和财产利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认为它是直接持有体系中的证券所有权在间接持有体系中的对应性权利,两者的共同上位概念是“基础证券”(underlying securities) 。对UCC第8-104条进行的正式评述中称:“第八编使用的术语‘证券’(及关联词‘证券凭证’和‘无凭证证券’)和‘证券权益’的区别,对应于直接和间接持有体系的区别。例如,凭证式证券既可以直接持有也可以通过中介人持有,取得对证券凭证的占有和取得证券权益两者都是持有基础证券的方式。” [10]在这里,“基础证券”是一个抽象了的概念,笼统地指由购买证券衍生出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可以认为,这个概念与本文所使用的“证券权利”具有同等意义。


  

  “证券权益”的内容非常广泛,几乎可以说UCC第八编第五章的全部内容都是对证券权益进行的细化和解释。概括地说,证券权益是财产利益的一种形式,它蕴含着对中介人的对人权,比如要求中介人必须维持足够数量的金融资产的权利。但证券权益的内容不限于此,因为UCC第8-503条规定证券中介人为权益持有人持有的金融资产不是中介人的财产,不受中介人的普通债权的追及,可见证券权益的效力要高于对人权。


  由此可见,证券权益是UCC在间接持有体系下对那些通过中介人持有证券的主体所享有的权益的一种概括,其对应于直接持有体系下的证券所有权。根据上述第8-501条的规定,当证券中介人将金融资产贷记投资者的账户,投资者便取得了证券权益。也就是说,投资者享有证券权益是以其证券账户上的贷记记录来加以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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