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纸化证券的持有与所有
邓丽
【摘要】 在实物券体系下,证券的持有与所有可以通过
物权法上占有与所有的理论来解释和规范。但无纸化进程之后,证券不再具有实物凭证的形式,而是通过账户体系加以表现,其持有方式区分为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由此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究属何种性质以及如何证明其权利之存在都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然而从规范分析的角度来看,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仍基本停留在实物券阶段,对无纸化证券的特性缺乏足够的认识,非常典型地体现出规范与实践之间的疏离。
【关键词】无纸化证券;持有;所有;规范分析
【全文】
一、问题的由来
随着证券存管机构的逐渐统一及其服务范围的扩展,渐渐地,实物券完全不必取回,因为证券存管业务已经覆盖整个交易范围,而证券存管机构可以通过账户来记录证券持有人的权益变动。这一转变被称为证券的固化(immobilization) 。既然实物券的交付已不再是转让证券权益所必需的要件,实物券的纸面形式就失去了重要性,于是再发行证券时就可以将印制证书的成本节约下来,只以账户数据来记载和区分证券权属。这就是证券的无纸化(dematerialization) 。证券固化体系是一种很实用的体系,但实现无纸化会使这个体系得到更大的提高。[1]
与实物券相比,无纸化证券更加符合低成本高效率的要求,因此受到现代证券交易市场的欢迎。目前,国际主要证券市场均已采用了无纸化证券体系,但实现程度各有不同。英国、美国等有着长期实物券历史的证券市场仍保留着实物券体系的痕迹,法国已完成向无纸化证券体系的转变,但在少数情况下还保留着以证书形式代表的证券,澳大利亚则实现了较为彻底的无纸化证券体系。目前,我国香港证券市场正逐步推进证券无纸化。[2]自1991年始,上交所开始推行证券无纸化,至1999年,在我国大陆证券市场上,证券发行和交易彻底实现了无纸化。[3]
无纸化证券带来的第一个实质性问题就是:如果证券本身不再以纸质甚至不再以任何物质载体来表现,投资者如何持有证券,如何证明其证券权益? 尤其是,如果我们把无纸化证券放在社会背景下考察的话,怎样界定无纸化证券的所有权归属,又怎样使这种界定获得公信力呢? 这绝非无纸化证券的个体持有者能力所及,需要有一种特殊的制度设计使无纸化证券的权利界定具有社会公信力。这种制度就是证券登记与证券存管制度。
所谓证券登记,是证券发行人或其委托的证券登记机构对具体证券持有人及其证券权利的归属与变动进行记录的制度。证券存管,则是指证券存管机构或其代理人受投资者委托,为其开立证券账户,代其保管证券并管理证券权益的行为。一个统一的证券市场往往有统一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entral SecuritiesDepository, CSD) ,该机构可以将物理形式的证券固化(immobilization)或者实现证券无纸化(dematerialization) ,从而使证券表现为电子记录,证券交易得以通过簿记系统进行。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具备充分的社会公信力,因而能够在确定证券权属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有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的存在和运行,证券持有人的名字不一定直接载入证券发行人所置备的名册上,正因为如此,证券的持有方式有了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的区分,也正因为如此,证券的所有者或曰证券权益享有者就需要有合法有效的方式证明自身的权利或利益。
二、无纸化证券的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
(一)证券持有方式的分类
按照投资者是否以其自身名义记载于证券发行人所备证券持有人名册,可将证券持有方式划分为直接持有(direct holding)与间接持有(indirect holding) 。有时,也将它们分别称为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登记和名义持有人(Nominee)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