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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组织化、公众参与和个体权利保障

  

  在一些情况下,农村居民(有时也包括城市居民)往往采用集体行动方式对政府施加压力,以期实现某种利益诉求。这些行动通常被称为“群体性事件”。[49]“群体性事件”可以被理解为“聚众”通过行动而释放利益诉求信息的方式。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令人焦虑的高发趋势。这表明社会转型导致了一些利益冲突,但社会利益远未得到有效的组织化,社会中层组织不发达,因而,分散的个体很容易被卷入群体化的行动中。这正是前文所分析的“大众社会”的一个危险之所在。


  

  “群体性事件”的根源在于高度分化的利益没有获得合理的组织化和代表。“群体性事件”本身就是社会高风险的标志。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出路,不在于消灭利益的多元化和冲突,而应促进分散利益的组织化。如果缺乏有效的组织化对分散利益诉求进行整合,就无法引入理性对话、谈判和协商的冲突解决技术,也无法指望行动者通过有效的“学习过程”而培育理性、负责的公民精神。


  

  因此,需要在政策上和制度上承认中国社会利益高度分化的现实,通过改善基本的社会和制度环境,促进分散利益的组织化。有效的社会中层组织,可以使分散诉求的利益得以整合和协调,使政治权力从无休止的、大量的个体纠纷的漩涡中解脱出来。个体和组织之间的交流,同时也是一个有效的学习过程,将提升个体的归宿、认同感、和理性行动的能力。利益组织化是抑制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组织工具;而经过组织化的个体利益与国家之间的沟通、合作,将为现代化过程和社会转型所需要的稳定与和谐提供可持续的资源。


  

  (2)个案:制度抑制型的未组织化。组织化的无意识,所讨论的情形是参与者由于文化传统、心理以及社会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利益组织化”的强烈意识。其核心因素是行动者心理因素和组织化的关系。但是在另外一些情形下,行动者具有强烈的意识和需求,希望实现利益的组织化,却面临着各种制度性的障碍。利益组织化的制度障碍,说明政府对于社会中分散利益的组织化需求,要么没有意识到,要么是试图有意识地予以抑制。


  

  在这里,我们试图通过个案来简要讨论其背后所反映的中国民间组织所面临的制度性障碍问题。董坚是成立“中国爱眼协会”的发起人、联络人之一,自1991年就开始筹备“爱眼协会”,[50]宣传眼睛保健知识、支持眼病治疗方案与治疗方法的研究推广。至今,多位中国著名眼科专家和各界人士愿意加入“爱眼协会”,董坚向主管机关提出了八次书面申请,在申请中提供了场地、资金、理事长人选等书面文件。但主管机关没有做过一次书面答复,只是口头告知“申请不合格”,却从不说明为什么不合格。2005年2月3日上午,董坚以个人名义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状告主管机关行政不作为。目前该案还在协调之中。但是“董坚案”明显反映出我国成立民间组织的体制性障碍。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我国的民间组织的设立采取的是双重许可制,即首先需要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然后再去民政部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在本案中,当事人董坚即被第一道门槛阻挡了数年之久,而且长期交涉的过程令人筋疲力尽。正是由于我国现有的民间组织设立体制的缺陷,导致多数民间组织处于“非法”状态,或者以工商注册的形式获得合法性证明(因此而付出的一个代价是,不能够享受非营利组织的免税待遇),而极少数取得合法身份的民间组织也面临各种困难。


  

  在这里,还涉及到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即公民的结社自由问题。董坚依据法律规定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但却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书面答复,从而无法启动成立“爱眼协会”的后续程序。主管机关的行为不是单纯的行政不作为的问题,而是侵犯公民结社自由的问题。但由于我们还没有完善的宪法权利救济制度,因此也只能针对行政不作为而提起行政诉讼。[51]


  

  在这一个案中,我们关心的问题是: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已经有很多民众意识到了利益组织化的诉求,无论是基于私益还是公益。董坚等人申请成立“中国爱眼协会”,是看到了市场和政府无力或不愿介入的公共事业及其公益所在,因而采取民间组织的方式去运作。但是他们的利益组织化却在第一步就受挫。主管机关拒绝答复的理由固有可以有很多,但其中厂商的利益集团及其运作,虽然是隐在的,却是不能忽视的。笔者从本案中所看到的是中国社会自组织意识的觉醒以及所遭遇的体制性障碍。相对于前文所讨论的组织化的“无意识”而言,中国社会自组织的意识觉醒,应当说是中国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面对业已逐步觉醒的社会意识,制度层面上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变革,应当尽快被提上社会改革议程表。


  

  面对理性的利益组织化方式,政府不应该再设置过高的门槛阻碍利益组织化的行动。董坚案的一个典型特征还在于:他们进行组织化不是指向特定利益,而是指向普遍的公共利益,这部分公共利益为市场的经济理性和国家的官制理性所忽视,因此,社会的协商理性正可以弥补市场和政府留下的空隙。


  

  2.第二种基本类型:组织化利益诉求


  

  (1)个案:“事实型草根组织”[52]。“草根”是英文“Crass Roots”的中译,但是《现代汉语词典》里的“草×”有66条,刚出版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有76条,但并没有收入“草根”。尽管如此,“草根现象”却已经进入了中国社会生活之中,也常见诸报端。所谓的“草根”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和政府或者决策者相对的势力;这层含义和意识形态联系紧密一些。我们平常说到的一些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等等一般都可以看作是“草根组织”。有学者就把非政府组织(也称为非官方组织,即:NGO)称作草根性群众组织。另一种含义,笔者认为是和主流的、或者说精英的文化、阶层相对应的弱势阶层活动力量。比如一些不太受到重视的民间、小市民的文化、习俗或活动等等。我们在这里选择的是组织意义上的“草根现象”,即“草根组织”,这一类组织基于共同的利益或兴趣而自愿结成,但是因为“不便”注册或者“不愿”注册,它们并没有获得合法的身份。因此,严格地讲,这类组织在法律上并没有地位,可以称作“非法组织”。[53]它们满足一个合法组织的各种事实要件,这是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获合法身份。


  

  一些以中国社会中非政府组织为观察对象的研究表明,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着令人焦虑的问题和挑战。据一份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1508个非营利组织中,有68.2%在民政部门登记,有5.1%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6.3%在事业单位内部登记备案,另有高达14%属于其他类型。其中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组织中,只有41%的组织表示已重新登记注册,有24.2%的组织表示还没有重新登记注册,还有高达34.7%的组织未作回答。[54]可见,未登记或未重新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比例是非常高的。如果再考虑到调查中未登记的组织难以纳入调查范围的情形,那么我国未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比例和数量都相当大。例如,根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统计的数据,截至2004年底,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就已达289432个,涉及文化、艺术、体育、环保、教育、扶贫、社会福利等各个领域。但是,这些组织大多有着浓厚的官方色彩,有人甚至称其为“GONGO”(Government Organized Non— government Organization,即“政府组织的非政府组织”)。但是事实上存在而未登记的组织,即草根。NGO,大概有二百多万个。而其中绝大多数既没在民政部门也没有在工商局注册。[55]


  

  本来,社团登记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便于管理和控制,但是现行的登记注册体制实际上主要表现为“抑制”功能,导致了相当比例的组织未能登记,而落人事实上的“草根组织”行列。未登记或者法律上不存在,并不意味着这些组织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不发生作用。由于缺乏管理和监督,该类组织虽然可能会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也可能在特定情况下激化社会矛盾,成为一些“群体性事件”中的支持性因素。探究这些组织存在的原因及状态,我们应当承认,存在就是对需求的回应,在这个意义上,它们的存在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国家需要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将这些游离于制度结构之外的组织纳入制度化的框架。社会运动和革命的社会学研究表明,国家的“制度化能力”,是控制大规模社会风险、保持社会“有活力的稳定”的重要因素。[56]


  

  因此,需要认识到,中国社会大量存在的、事实上的“草根组织”,应该被吸纳和整合到社会结构之中,获得一个相对独立与合法的地位,依据自身所代表的利益及理性的社会规则参与社会公共生活。这需要体制上作出积极的调整和回应,需要政府改变单一的管制理性,接受沟通合作理性,开始一个面向“善治”的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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